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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5534961735

    首先明確一點,從法律上講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公司辭退員工應當做到合法合理。所謂合法,就是公司辭退要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公司規章制度規定。

    我們再來看如何處理這種員工。

    消磨時間,可大致分為兩種情形:1、消極怠工;2、不能完成業績指標(即不勝任)。

    1、對於消極怠工的員工,一般建議公司透過規章制度予以約束,如規定“不服從工作安排、消極怠工的,公司可以處以警告處罰,累計兩次警告的視同嚴重違紀”,具體依公司情況而定。

    2、對於不能完成業績指標的情形,一般認為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不勝任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但依照該條辭退員工的,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有合理的業績考核指標,員工知悉;經考核,業績無法達成指標;員工知悉考核結果;培訓或調崗;考核仍不合格(仍需滿足前三點)

    符合以上條件,公司才能以本條解除員工,公司操作有任一瑕疵都可能會被認為是違法解除。此外,即使依照上述步驟操作後,也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可能有代通金)。因此,第四十條也被稱為“無過失性解除”。

    當然,如果公司有比較厲害的HR或管理者,能夠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勸退或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員工,也不失為好方法。

    或者公司可以綜合衡量一下成本,看是否直接解除公司能夠承受,雖然可能承擔違法解除的後果,但若員工工齡、工資核算下來,公司覺得成本可以接受的話,也可以考慮……當然,這麼做不利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法律層面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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