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物交付的原因不同,這是二者的關鍵區別。詐騙類罪是被害人在行為人的欺騙下形式上自願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即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支配及欺詐之果;而侵佔罪則是被害人基於委託、信任等原因完全自願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支配,並非行為人欺騙所致。
2、危害行為不同。詐騙類罪的危害行為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侵佔罪則是非法佔有、拒不退還。
3、財物交付與犯意產生的時間關係不同,詐騙類罪被害人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是在行為人產生犯意之後;侵佔罪則是在犯意產生之前。
擴充套件資料:
詐騙罪與侵佔罪的具體認定:
1、詐騙罪與侵佔罪主要區別在於行為方式、行為物件的不同。
2、侵佔罪的犯罪物件僅限於代為保管等的基於合法佔有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在實施侵佔行為的時候,財物已經處於行為人的佔有和控制之下。
3、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雖然可能是在詐騙行為實施以前就被行為人所佔有,但非法獲取財物的方式卻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這與侵佔罪有顯著的不同。
4、區分侵佔罪與詐騙罪的界限,一般並不困難,其最主要的區別是,在他人的財物向行為人控制之下轉移的過程不同。
5、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受矇蔽,從而“自願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或者行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侵佔罪則是所有人將財物交給行為人完全出於其對行為人的信任,而不是行為人以種種手段積極地迷惑、矇蔽所有人,使其對行為人的真實意圖產生誤解,而將財物交給行為人。
6、因此,在所有人不是因受行為人欺騙而自願將財物委託給行為人之後,即使行為人為了將其非法佔為己有而編造虛假借口欺騙所有人,例如,謊稱代為保管的財物被盜、被搶,拒不退還,仍構成侵佔罪,而不是詐騙罪。
7、反之,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以虛構事實矇蔽或誘騙所有人,使其將財物的控制權交給行為人,則應以詐騙罪論處。
1、財物交付的原因不同,這是二者的關鍵區別。詐騙類罪是被害人在行為人的欺騙下形式上自願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即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支配及欺詐之果;而侵佔罪則是被害人基於委託、信任等原因完全自願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支配,並非行為人欺騙所致。
2、危害行為不同。詐騙類罪的危害行為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侵佔罪則是非法佔有、拒不退還。
3、財物交付與犯意產生的時間關係不同,詐騙類罪被害人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是在行為人產生犯意之後;侵佔罪則是在犯意產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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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侵佔罪的具體認定:
1、詐騙罪與侵佔罪主要區別在於行為方式、行為物件的不同。
2、侵佔罪的犯罪物件僅限於代為保管等的基於合法佔有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在實施侵佔行為的時候,財物已經處於行為人的佔有和控制之下。
3、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雖然可能是在詐騙行為實施以前就被行為人所佔有,但非法獲取財物的方式卻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這與侵佔罪有顯著的不同。
4、區分侵佔罪與詐騙罪的界限,一般並不困難,其最主要的區別是,在他人的財物向行為人控制之下轉移的過程不同。
5、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受矇蔽,從而“自願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或者行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侵佔罪則是所有人將財物交給行為人完全出於其對行為人的信任,而不是行為人以種種手段積極地迷惑、矇蔽所有人,使其對行為人的真實意圖產生誤解,而將財物交給行為人。
6、因此,在所有人不是因受行為人欺騙而自願將財物委託給行為人之後,即使行為人為了將其非法佔為己有而編造虛假借口欺騙所有人,例如,謊稱代為保管的財物被盜、被搶,拒不退還,仍構成侵佔罪,而不是詐騙罪。
7、反之,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以虛構事實矇蔽或誘騙所有人,使其將財物的控制權交給行為人,則應以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