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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蔡詩現

    從社會地位上定義:

    業主與物業是平等的關係:首先我要糾正把物業比喻成“看門狗”業主自居為“主人”的錯誤理念。兩個主體,彼此之間是屬於平等關係。在下面的定義中會提到。

    業主與物業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業主可以監督物業的工作完成情況,由業主代表大會或業委會對物業進行提出,要求整改改進。涉及公共區域所整改成本不屬於物業公司的支出成本範疇。所以也不要強壓在物業公司身上。

    從服務主體上定義:

    業主與物業的關係是被服務與提供服務的關係:這種關係的建立是由透過招投標方式,進行選聘物業企業,根據雙方物業服務委託合同內容,物業提供服務,業主被服務的同時,並進行反饋服務感受。

    從消費層面定義:

    業主與物業是消費與有償服務提供者的關係:業主根據合同要求,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物業收費並提供物業的服務專案。這是一個正常的服務買賣關係。

    當然部份專案還有存在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就是客戶的房屋因本人不在本地,全權委託物業進行代理房屋出租等事宜。或是小孩晚託、養老社群等客戶需求服務關係。好的小區,有實力的物業,將是社群不可缺少的,甚至依賴。

    多一份信任與理解,一個社群的和諧需要全體業主的共同支援。讓所有的事情都能在溝通的層面上進行解決。體現國民素質的提升的標誌。

  • 2 # 睿眼雲鷹

    物業是強加在業主頭上的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不然,為什麼不去透過由業主們自主選擇自己家園怎麼辦或自主選擇公開招聘、招標等民主法制的方式解決自己的問題?而是用強迫、欺騙、格式合同等違法手段進入小區,這是極不正常事情,決定了物業和業主從開始就是騙與被騙的關係,決定了物業只能用陰暗的流氓無賴的手段去應對業主,從而給社會埋下隱患,這種不正常的非法關係一天不改變不解決, 就會成為爆發民眾 抗議的 根本原因。

  • 3 # 使用者1515880214536

    魚和水的關係,業主離不開物業,就像魚離不開水,水越好則魚越好,物業也離不開業主,就像水離開魚後失去了活力,從魚活的狀態檢驗出水的質量。

  • 4 # 音樂人高階

    物業不聽業主的,業主就是拿錢,幹吃啞巴虧。物業使勁勒索業主,業主生氣只能網上訴苦,要不水,電燈生活命脈容易讓物業切斷。

  • 5 # 快樂142252631

    小區公共設施和公共配基本就是業主所有,房地產開發商,把所有公共設施和公共配套都分攤到每個業主身上,物業收管理費,純屬是霸佔。

  • 6 # 石橋青龍

    物業跟業主是啥關係?

    物業就是僱(僱工)

    業主就是主 還要腫麼介釋

  • 7 # 物業小明

    從法律角度看,物業與業主是服務合同的雙方主體,是民法上的契約關糸,其主體資格都是平等的,沒有高低之分,但從形式上講應當有主次之分,業主(以業委會為代表)應當是服務合同的甲方,屬於僱工方(或稱資方);而物業(公司)應當是服務合同的乙方,屬於用工方(或稱勞方)。

    正規物業公司,我們這裡只談正規的物業公司!

    正規的物業公司存在的目的:

    1.小區大多數業主服務,眾口難調不可能所有人都滿意,

    2.為一部分業主不文明行為的善後,

    3.為了小區保鮮,

    4.為了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不排除有一些小公司成為行業的害群之馬,但不能一棍子打死。

    說業委會直管有很成功的,但這幾年又送進去多少“熱心”的業主(可以自行度娘)。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物業公司作為運營主體,不僅受到業主監督,同時還受到各層政府的監管,且違法成本遠遠大於個人違法成本。

    相信社會越來越和諧,行業也會越來越規範!

    相信大家都守法守約,矛盾會越來越少!

  • 8 # 有話好說29

    這要看法律法規是怎麼規範的:

    現行的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透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看懂沒: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

    繼續往下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注意第七條:這是無條件的最具實際操作性的一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再注意第五款:(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

    1、業主必須要選一個管理自己的物業服務企業;

    2、業主必須要生活在物業的管理之下;

    3、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注意:這些都是業主的法定義務!!!

    也就是說,業主必須要找個管著自己怎麼生活的保姆,法律法規上說是服務的,但你要坐著睡覺,他就讓你躺著睡,要麼你就得給錢,因為他有管理權。你要不服從管理,他就不讓你好過,給你停水,停電,不讓你回家……。業主還必須要交服務費,這是法定義務。至於服務不服務,好像是有規定!但肯定沒有交錢那麼簡單明瞭乾脆!業主要是因為沒有得到服務就少交、不交物業費,成被告還得補交物業費是鐵定的事兒了!因為你不僅找不到因為物業企業少服務、不服務而少交或不交物業費的法律依據,同時還要進行舉證,業主們這是在過日子嗎?這“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了嗎?而物業企業只要能證明他是你的物業就夠了,你就得交物業費!

    更甚的是,由於法律還賦予了這些個營利企業(企業營利是正常的,企業就應該營利)管理權!真正的營利企業,靠服務營利的企業,由於他們沒有執法權,他們沒有能力管,他們管不了,也管不好,還影響企業正常的業務活動,費力不討好。而別有用心的企業,必然濫用管理權謀利!

    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整個社會的治理結構不能亂在最後這二百米上。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應該是政府相關的部門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由政府的相關部門對社會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招標,如這棟樓的電梯需要維修了,政府的相關部門就對社會上有維修資質能力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招標,組織維修。那棟樓該做防水了,同樣,政府的相關部門就對社會上有維修資質能力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招標,組織施工。衛生歸環衛,綠化歸園林,安保歸公安,監控全覆蓋,巡邏全覆蓋。水、電、氣、暖歸各個相關的單位,一步到戶。

    所以,為了真正“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強烈呼籲修法取消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權!

    如果修法取消了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權,那麼,物業服務企業就和其他的企業一樣靠服務營利了,而不是靠管理營利了,那麼物業管理條例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所以也可以說,強烈呼籲廢止物業管理條例!

  • 9 # 雲層6

    首先,物業私營公司進駐小區服務是業主們並不知曉而且服務質量差,收費價格及專案由物業私營公司單方面隨意決定而對提出疑問及辯駁它們的業主進行侮辱恐嚇毆打,物業私營公司可以隨意限制業主進出小區並對不服的業主進行辱罵毆打,物業私營公司為達到長期霸佔小區的目的製造黑白顛倒的流言蜚語使得業主們之間產生矛盾達到不團結長期霸佔小區這個目的。這是個什麼關係?我看是剝削欺壓與被剝削被欺壓的關係。

  • 10 # 小區正能量

    物業公司出售服務,業主購買服務!就是這麼簡單而已!現狀是立法和實踐中都有所欠缺,造成了不可調和的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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