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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博愛寬廣臭炫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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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要因人而異,通常情況下,正規的借條應當是寫清楚具體的還款期限的,因為這樣更有利於債權人及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債務也會有一個明確的借貸期限。如果借條上載明瞭具體的還款期限,當債務借款期限屆滿時如果債務人還沒有償還借款,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進行償還。但是這裡面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借條當中明確了具體的還款期限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目前的法律規定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所以如果借款到期三年之內,債權人還沒有主張還款的話,那麼則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但是如果借條上沒有明確寫具體的還款期限,訴訟時效一般是以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還款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即便借條是五年之前簽署的,但是如果五年之內債權人都沒有要求債務人還款,在五年之後,該訴訟時效依然還沒有計算,債權人依然可以要求債務人還款。但是一旦債權人開始要求還款,則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所以很多人就會認為借條不寫期限,訴訟時效的保護期限就會比較長。其實這也需要看具體情況。因為首先,因為沒有約定具體的期限,債權人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從何時開始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另外這個期限也不是無限延長的,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債權人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可適用20年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超過二十年債權人還沒有要求債務人進行還款,將會永久喪失債務保護期。
所以對於債權人來說,要求還款才是最重要的事情,無論是否寫明具體的還款期限,如果已經明確發現債務人有拖延還款的情形,建議儘快起訴,而不要一味的拖延時間,以免給自己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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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陳景軍律師
要看對誰有利!
欠債還錢,既符合法治精神,又符合道德規範,是誠實信用的具體體現。對於在法律或者訴訟時效角度尋找機會,以規避、拒絕義務的履行,喪失起碼的做人良知。實體的權利義務永遠不會消滅。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一旦訴訟時效期過了,權利人就喪失了民事訴訟中的勝訴權,法律也就無法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對其給予保護。
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單就題中的問題而言,“不寫具體還款日期比較有利”?要說明對誰比較有利!規範的借條,還款期限或者日期應該具體明確,沒有還款日期,對於出借人(債權人)是有利的(只是從主張權利角度講),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借款人(債務人)應及時償還(無賴除外)。
那麼是不是說對債務人就有利呢(除非決意不還)?欠債還錢,本來是人家的錢,就應該按照約定及時償還,有什麼理由不還錢呢?在此還真不好說有利沒利。一旦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那麼,債權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一旦債務人敗訴,怎麼能說對債務人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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