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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斗星3525920477128

    我認為只要是對不法之徒,就不應該負責!比如一個人被搶劫就應該反抗,至於反抗的結果:要嘛你把犯罪份子打跑,或打殘,打死了,是正義勝利了!另一種結果就是你被犯罪份子給打傷,打殘,或打死了!那你的親人會如何去接受?所以我認為絕對不能給犯罪份子有一絲一毫的餘地。我記得廣東,東莞前些年發生一起飛車搶奪,一打工女孩腦殼被帶倒碰在路沿上,躺在醫院病床上成了植物人!我是在報上看到的!我認為你們最應該去問問那類無端被傷害的人!她們才是最有發言權的那類人!也不知那個女孩還在不在人世!公平正義?!!!!!

  • 2 # 壹周生活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 3 # 嘚吧嘚吧法

    正當防衛要不要負刑事責任,關鍵要看其防衛行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假想防衛,防衛不適時和偶然防衛幾種狀態。

    前幾天最高檢剛剛出了一份關於明確防衛過當界限的最新解釋,其大體內容可以總結為一句話,即行為對行為,只要對方拿刀砍你,即使沒砍到你,你也可以拿刀砍他,把他砍死都不為過;反之,假如對方拿腳踹你,而你拿刀砍他,那就很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而在這份最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對於防衛過當的限定條件為消除現實危險,未造成超過必要限度的重大損害,即結果對結果,意味著假如別人拿刀砍你沒砍到你,結果你反手一刀把人砍死了,這就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相比較以前的定義,現在的這種行為對行為模式更便於用眼球直觀確認,有利於法院的規範審判。而結果對結果模式,一是難以比較究竟是什麼樣的防衛後果才不至於超過必要限度,二是給予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造成冤假錯案。不得不說這是司法的一大進步。構成防衛過當的,對於過當行為或者後果,應該以過失犯罪追究受害人的刑事責任。

    至於假想防衛,有個很形象的表達就是先下手為強。舉一個例子,假如甲乙之間有深仇大恨,一天兩人見面,甲覺著乙一定會拿刀砍死自己,與其這樣不如我先砍他,結果一刀幹掉了乙。很明顯乙連侵害行為都沒有就糊里糊塗死了,這與正當防衛的原意根本相悖,甲應該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至於甲出於何動機殺死乙,概不過問。

    防衛不適時,也就是當加害人本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及其造成的現實危險已經結束,而受害人仍然實施防衛行為的狀態。也就是說,甲拿板凳敲乙,而乙把甲放倒在地並把甲踩在腳下,甲自知不是乙的對手就說自己再也不敢了,而乙還不解氣,又拿板磚連敲甲好幾下。很明顯,拿板磚敲甲的這種行為就是防衛不適時,應該以相關的故意犯罪追究乙刑事責任。

    偶然防衛,就是之受害人沒有防衛的意識,而是出於其他特定目的對加害人實施的防衛行為進行防衛,在客觀上並未造成損害結果的行為。常見就是聚眾鬥毆。因為中國現行司法實踐要求正當防衛必須具備防衛意識,所以受害人的防衛行為仍然應該以相關的故意犯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

  • 4 # qzs2751

    要先弄明白正當防衛的評定原則到底是什麼?故意傷害是結果犯,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追責必定也是結果犯,那正當防衛的評定原則是否是行為無價值結果至上呢?可正當防衛的無限防衛權明明突出的評定原則是結果無價值論行為至上論呀!

  • 5 # 本人姓劉名兵

    你好,為了國家,個人或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侵害的正當防衛是不負刑事責任。但在正當防衛中由於過當或過失致人輕傷,那麼會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但會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如果在正當防衛中過失致人重傷的則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行,由於過失行為導致可以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一來也就三至五年的刑期。如果在正當防衛中過失致人死亡的則會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根據事故情節輕重,也可以判無期徒行或死刑。

  • 6 # ghw988

    正當防衛是法官說了算,如果對方和法官有關係,那就不是正當防衛了,他們;會用很多的辦法來說你是過急防衛等等,總之你是百姓就難說了。

  • 7 # 韋一笑2

    說的有一定道理。但不是全對。法官把法律搞殘廢的目的最主要的是為了收保護費。被發現保護費收到過億的都有了。沒發現的可能幾十億的也有。法律只是法官的一個工具。真理在法官工具下早就被拆散了。案例還很多。見義勇為14天。不是你撞的幹嘛要扶。追趕小偷300元。被搶一車井蓋不立案。等等。說都說不過來。

  • 8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了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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