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一共十級。
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
評定總則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 評定人權利
a)有權瞭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 評定人義務
a) 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 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 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 保守案件秘密;
e)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評定書
3.5.1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
3.5.2 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參考資料】
https://www.baike.com/wiki/%E4%BC%A4%E6%AE%8B%E9%89%B4%E5%AE%9A?search_id=2ookmjehe7o000&prd=search_sug&view_id=11s33lp5guvk00
傷殘等級一共十級。
拓展資料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
評定總則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 評定人權利
a)有權瞭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 評定人義務
a) 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 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 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 保守案件秘密;
e)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評定書
3.5.1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
3.5.2 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參考資料】
https://www.baike.com/wiki/%E4%BC%A4%E6%AE%8B%E9%89%B4%E5%AE%9A?search_id=2ookmjehe7o000&prd=search_sug&view_id=11s33lp5guvk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