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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應對屍體進行法醫鑑定判斷死亡的原因。

    法醫鑑定,是司法程式中有關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運用醫學、生物學、人類學及物理、化學等方面的知識對與人身有關的活體、屍體及生物物證等的檢驗鑑定工作,從而取得死亡原因、傷害程度、兇器種類、血型分析、事實確認等結論性意見。

    法醫鑑定程式: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鑑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鑑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核或重新鑑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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