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對傷亡事故報告程式有明確要求:
職工發生負傷事故導致本人工作中斷時,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工段長,工段長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後者則須於下班前將事故向廠長報告。
發生多人傷害事故、重傷事故或死亡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人應立即報告工段長,工段長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車間主任應立即報告廠長和工會基層委員會;
廠長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傷亡者姓名、年齡、工種和職稱、傷害程度——死亡、殘廢、負傷,事故經過和發生原因)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報告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除向當地黨政領導轉報外,還應立即按系統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逐級上報。
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對於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的報告程式,《特別重大傷亡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中也有明確規定。
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死亡、重傷事故數字彙總統計,送省、市、自治區計委統計部門,與生產數字一起,用傳真電報上報國家計委。
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於每月終了後20日內,應填好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送勞動部。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掌握傷亡事故資訊,統計分析事故發生規律和採取預防措施的必要手段。國務院1956年5月25日頒佈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中對事故定義、事故分類、報告程式、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處理和審批程式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它要求企業的各級領導都認真執行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對管轄範圍內的職工傷亡事故進行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
不論事故大小都須按有關規定認真進行登記、統計和調查分析處理,對每起傷亡事故都應採取“三不放過”的態度,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和群眾沒有吸取教訓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以真正達到減少傷亡事故、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目的。
為適應形式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國務院又分別於1989年1月3日和1991年5月1日釋出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對傷亡事故報告程式有明確要求:
職工發生負傷事故導致本人工作中斷時,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工段長,工段長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後者則須於下班前將事故向廠長報告。
發生多人傷害事故、重傷事故或死亡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人應立即報告工段長,工段長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車間主任應立即報告廠長和工會基層委員會;
廠長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傷亡者姓名、年齡、工種和職稱、傷害程度——死亡、殘廢、負傷,事故經過和發生原因)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報告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除向當地黨政領導轉報外,還應立即按系統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逐級上報。
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對於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的報告程式,《特別重大傷亡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中也有明確規定。
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死亡、重傷事故數字彙總統計,送省、市、自治區計委統計部門,與生產數字一起,用傳真電報上報國家計委。
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於每月終了後20日內,應填好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送勞動部。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掌握傷亡事故資訊,統計分析事故發生規律和採取預防措施的必要手段。國務院1956年5月25日頒佈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中對事故定義、事故分類、報告程式、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處理和審批程式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它要求企業的各級領導都認真執行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對管轄範圍內的職工傷亡事故進行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
不論事故大小都須按有關規定認真進行登記、統計和調查分析處理,對每起傷亡事故都應採取“三不放過”的態度,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和群眾沒有吸取教訓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以真正達到減少傷亡事故、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目的。
為適應形式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國務院又分別於1989年1月3日和1991年5月1日釋出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