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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摘星星的貓

    獨立宣言之本文可分為五個章節:序文、前言、控訴英王喬治三世、譴責英人、與總結。(但獨立宣言本文中並沒有這五個章節的標題。)序文 1776年7月4日,於國會內美洲十三合眾州全體一致宣告 此時此刻,於人事發展程序中,斯屬必要者,業為解消一群人民與他群間之政治捆縛,並視其地位-基於自然律與造物主之賜-於塵世諸政權間為互不隸屬且相互平等,適切尊重人類宣告獨立的目標理想之需求。前言 我等之見解為,下述真理不證自明: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賜,擁諸無可轉讓之權利,包含生命權、自由權、與追尋幸福之權(原意為:擁有私人資產之權)。 茲確保如此權力,立政府於人民之間,經受統治者之同意取得應有之權力;特此,無論何種政體於何時壞此標的,則人民有權改組或棄絕之,並另立新政府,本此原則,以成此型式之政權,因其影響人民之安全幸福至巨。 深思熟慮後,當得此論,即建立長久之政府,不應以無足輕重之理由改組,而基於已知之過往,世人寧可容忍積重難返之邪僻。然當連串之濫權者與篡奪者執迷不悟,迫人民屈伏於絕對專制下時,推翻此政府,是其權利,是其義務,併為未來之安穩提供新保障。控訴 此限制已令各殖民地長久不堪,此事現今亦已成為必要,即由人民改變過往政府體制。大不列顛今上長久以來剝下益上,直接導致遍及各州之專制暴政。為證明斯言屬實,且將事實呈交公正之世間。 他拒絕批准,俾益最深且對公眾利益至關緊要之法條。 他禁止轄下總督們通過當前迫切而必要之法條,延宕法條直至得其恩准;而於留中不發期間,他徹底置之不理。 他拒絕透過其他法條以調解廣大行政區內之人民,除非人民放棄於立法機構內之代表權,此為人民至高無上之權,唯暴君畏之懼之。 他於異常、不當、且遠離公共紀綠保管之處所召集民意代表與會,唯一目的為使其因疲於奔命而屈從於他個人之意旨。 他反覆解散議會,因其勇於堅決反對他侵犯民權。 他長期拒絕-於議會解散之後-使其他人當選以讓立法權-無可消滅者-迴歸由多數民意行使;國家長期暴露於一切可能導致動亂之危機。 他力阻各州增加人口,為達目的而阻撓外籍歸化法,拒絕透過鼓勵移民內附之法條,並提高撥用新土地之門檻。 他拒絕透過建立司法權之相關法條,藉以妨礙司法。 他置司法於個人意志之下,獨斷決定其職位與薪資之數目與款項。 他設立大量新機構,送來成群的官吏吸取民脂民膏。 他於吾民之間維持常備軍-於承平時期-不經議會同意。 他酬庸軍權,使之自外於,並超逾民權。 他勾吉他人,使我等隸屬之司法體制,既逾越於憲法,亦未經律令之認可。御準虛有其表之議會所炮製之種種法案: 於吾民中駐紮大軍: 以偽審判卵翼殺人犯逍遙法外: 切斷吾民與他方之貿易往來: 不經吾民同意即開徵稅賦: 多次剝奪吾民由陪審團聽審之權益: 押送吾民至海外,審以羅織之罪名: 廢止英式自由法制於一鄰省,立專制政府於其中,並擴充套件其疆域,作為樣板與便宜行事之手段,用以推行相同之威權統治至各殖民地中 奪吾民之憲章,廢止我最具價值之律法並根本改變我政府體制: 中斷我之立法職能,而聲稱他們有權為我一切大小事宜立法。 他拋棄此地之政務,宣告吾民不在其保護之下,對吾民強加戰爭之重荷。 他掠奪我海域,踐踏沿岸,焚燒城鎮,殘民以逞。 他刻正運來大批外籍傭兵以恣意屠戮、蹂躪、與妄為,其手段之虐酷與卑劣幾與最野蠻之時代毫無二致,作為一個文明國家之元首,完全失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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