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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至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了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式,分為宣佈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

    1、宣佈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意義在於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被告人、 被害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透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是控辯雙方在審判長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意義在於,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於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群眾也容易深入瞭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時,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係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於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宣判: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佈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是結論性的判斷,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法院製作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等當事人及公訴機關,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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