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時,及時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等有關部門及上級工會報告。
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公安機關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四、劇毒化學品的經營(銷售)、儲存、使用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五、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洩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縣(市、區)、市(地、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七、 (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迅速、如實發布事故訊息。
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接到重大責任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派員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時,及時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等有關部門及上級工會報告。
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公安機關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四、劇毒化學品的經營(銷售)、儲存、使用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五、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洩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縣(市、區)、市(地、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七、 (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迅速、如實發布事故訊息。
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接到重大責任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派員進行事故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