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明火管理
(一)嚴禁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動用明火。
(二)嚴禁在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動用明火施工作業。
(三)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的演出、放映場所觀眾廳內動用明火。
(四)嚴禁在庫房內動用明火。
(五)嚴禁在地下室生產、儲存甲乙類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嚴禁明火作業人員超過規定時間和範圍動用明火。
(七)嚴禁明火作業人員無證操作或違反操作規程。
(八)餐廳等場所使用明火期間必須明確看護人員,落實看護措施。
嚴格用電管理
(一)嚴禁拆改金屬配電箱,嚴禁在配電箱周圍堆放可燃物和其他雜物。
(二)嚴禁電氣線路使用麻花線,應使用銅芯電纜或護套軟線。
(三)嚴禁電氣線路鉸接,應使用壓接法連線。
(四)嚴禁將移動式插座、充電寶電池等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蓋,嚴禁串接、超負荷使用。
(五)嚴禁將電線未經穿管保護直接穿過或敷設在可燃物上,空調等功率較大的電氣裝置應該單獨供電,電線獨立敷設。
(六)嚴禁在營業場所、廠房車間、倉庫等防火重點部位使用大功率電器(如電爐子、電熱毯、電熨斗、熱得快等)。
(七)嚴禁安裝大於60瓦的白熾燈、滷鎢燈、高壓鈉燈、金屬滷燈光源、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高溫照明燈具。
(八)嚴禁超過額定功率超負荷安裝使用電氣裝置。
嚴格用氣管理
(一)嚴禁將液化石油氣鋼瓶存放在住人的房間、辦公室和人員稠密的公共場所。嚴禁液化氣鋼瓶與其他火源同室佈置。
(二)液化石油氣鋼瓶與單臺燃氣灶具之間應使用耐油橡膠軟管連線,長度應控制在1.2米至2米之間,且不應有介面。
(三)多臺燃氣灶具、供氣距離超過2米時,應採用硬管連線。
(四)液化石油氣不得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的場所。
(五)氣瓶總重量超過100公斤的,應設定獨立的氣瓶間。
(六)氣瓶間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高度不應低於2.2米,地面材料應採用不發生火花材料,不得與廚房有連通的門、窗、洞口。且應設通風面積不應小於300平方釐米/平方米的下通風式通風口。
(七)氣瓶間應設定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應使用防爆型電器裝置,開關應安裝在室外。應配備不少於2具8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八)燃氣管道應明設,位置應遠離熱源,灶前管與燃氣灶具的水平淨距不得小於0.5米,且嚴禁敷設在灶具正上方。
嚴格明火管理
(一)嚴禁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動用明火。
(二)嚴禁在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動用明火施工作業。
(三)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的演出、放映場所觀眾廳內動用明火。
(四)嚴禁在庫房內動用明火。
(五)嚴禁在地下室生產、儲存甲乙類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嚴禁明火作業人員超過規定時間和範圍動用明火。
(七)嚴禁明火作業人員無證操作或違反操作規程。
(八)餐廳等場所使用明火期間必須明確看護人員,落實看護措施。
嚴格用電管理
(一)嚴禁拆改金屬配電箱,嚴禁在配電箱周圍堆放可燃物和其他雜物。
(二)嚴禁電氣線路使用麻花線,應使用銅芯電纜或護套軟線。
(三)嚴禁電氣線路鉸接,應使用壓接法連線。
(四)嚴禁將移動式插座、充電寶電池等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蓋,嚴禁串接、超負荷使用。
(五)嚴禁將電線未經穿管保護直接穿過或敷設在可燃物上,空調等功率較大的電氣裝置應該單獨供電,電線獨立敷設。
(六)嚴禁在營業場所、廠房車間、倉庫等防火重點部位使用大功率電器(如電爐子、電熱毯、電熨斗、熱得快等)。
(七)嚴禁安裝大於60瓦的白熾燈、滷鎢燈、高壓鈉燈、金屬滷燈光源、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高溫照明燈具。
(八)嚴禁超過額定功率超負荷安裝使用電氣裝置。
嚴格用氣管理
(一)嚴禁將液化石油氣鋼瓶存放在住人的房間、辦公室和人員稠密的公共場所。嚴禁液化氣鋼瓶與其他火源同室佈置。
(二)液化石油氣鋼瓶與單臺燃氣灶具之間應使用耐油橡膠軟管連線,長度應控制在1.2米至2米之間,且不應有介面。
(三)多臺燃氣灶具、供氣距離超過2米時,應採用硬管連線。
(四)液化石油氣不得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的場所。
(五)氣瓶總重量超過100公斤的,應設定獨立的氣瓶間。
(六)氣瓶間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高度不應低於2.2米,地面材料應採用不發生火花材料,不得與廚房有連通的門、窗、洞口。且應設通風面積不應小於300平方釐米/平方米的下通風式通風口。
(七)氣瓶間應設定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應使用防爆型電器裝置,開關應安裝在室外。應配備不少於2具8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八)燃氣管道應明設,位置應遠離熱源,灶前管與燃氣灶具的水平淨距不得小於0.5米,且嚴禁敷設在灶具正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