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高鐵和動車可以帶護膚品,護膚品不是禁帶物品。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二條 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 承運人應當對承運的行李、包裹自接受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者損壞,承擔賠償責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不可抗力;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3、包裝方法或容器不良,從外部觀察不能發現或無規定的安全標誌時;
4、託運人自己押運的包裹(因鐵路責任除外);
5、託運人、收貨人違反鐵路規章或其他自身的過錯。第一百一十六條行李、包裹事故賠償標準為:
按保價運輸辦理的物品全部滅失時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宣告價格。部分損失時,按損失部分所佔的比例賠償。分件保價的物品按所滅失該件的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該件的宣告價格。
未按保價運輸的物品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連同包裝重量每千克不超過15元。如由於承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賠償限額的限制,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一百二十條 發生行李、包裹事故時,車站應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行李、包裹事故記錄交收貨人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事故賠償一般應在到站辦理,特殊情況也可由發站辦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發生事故,收貨人要求賠償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並應附下列文字材料:
1、行李票或包裹票;
2、行李、包裹事故記錄;
3、證明物品內容和價格的憑證。
坐高鐵和動車可以帶護膚品,護膚品不是禁帶物品。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二條 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擴充套件資料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承運人應當對承運的行李、包裹自接受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者損壞,承擔賠償責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不可抗力;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3、包裝方法或容器不良,從外部觀察不能發現或無規定的安全標誌時;
4、託運人自己押運的包裹(因鐵路責任除外);
5、託運人、收貨人違反鐵路規章或其他自身的過錯。第一百一十六條行李、包裹事故賠償標準為:
按保價運輸辦理的物品全部滅失時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宣告價格。部分損失時,按損失部分所佔的比例賠償。分件保價的物品按所滅失該件的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該件的宣告價格。
未按保價運輸的物品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連同包裝重量每千克不超過15元。如由於承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賠償限額的限制,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一百二十條 發生行李、包裹事故時,車站應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行李、包裹事故記錄交收貨人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事故賠償一般應在到站辦理,特殊情況也可由發站辦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發生事故,收貨人要求賠償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並應附下列文字材料:
1、行李票或包裹票;
2、行李、包裹事故記錄;
3、證明物品內容和價格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