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醫鑑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託的鑑定。縣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傷害法醫學鑑定的,須委託縣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初次鑑定,不得越權鑑定。
2 委託法醫鑑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鑑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鑑定材料進行審查。案件受傷當事人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X片、CT等)等鑑定資料。
3 法醫應當對被鑑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鑑定材料,有確定鑑定時機的義務。委託單位和被鑑定人應當配合法醫鑑定。
4 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鑑定結論(或意見)理由不足、不全面、發現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問題,可以由辦案單位委託原作出鑑定的法醫進行補充鑑定。
法醫病理鑑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是確定死亡原因,主要在於確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還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時存在損傷與疾病時,要分析損傷、疾病與死亡的關係,對於存在幾種致命性損傷,應確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誰應負主要致死責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殺、自殺還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確定死亡原因複雜,常須結合現場勘驗和案情調查進行全面分析,然後作出判斷。
三、是推斷死亡時間,是指人死後到屍體檢驗的時間,推定死亡時間有助於偵查範圍的確定,主要根據屍體現象所見和對生物化學變化的檢測,結合當時當地的氣象條件進行綜合判斷。
四、是認定致死傷物體,主要是根據損傷的形態、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質,如損傷內的附著物來推定的,或對咬痕、扼痕、捆綁痕、注射針孔以及各種工具打擊痕跡等的性質、形成方式和方法來判斷。
五、是鑑別生前傷與死後傷,即推斷死者損傷是生前造成的還是死後形成的,以及生前損傷後經過的時間。在鑑定中,還可透過骨骼、牙、毛髮的檢驗推定死者的性別、身高、年齡、血型等。
1 法醫鑑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託的鑑定。縣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傷害法醫學鑑定的,須委託縣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初次鑑定,不得越權鑑定。
2 委託法醫鑑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鑑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鑑定材料進行審查。案件受傷當事人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X片、CT等)等鑑定資料。
3 法醫應當對被鑑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鑑定材料,有確定鑑定時機的義務。委託單位和被鑑定人應當配合法醫鑑定。
4 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鑑定結論(或意見)理由不足、不全面、發現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問題,可以由辦案單位委託原作出鑑定的法醫進行補充鑑定。
法醫病理鑑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是確定死亡原因,主要在於確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還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時存在損傷與疾病時,要分析損傷、疾病與死亡的關係,對於存在幾種致命性損傷,應確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誰應負主要致死責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殺、自殺還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確定死亡原因複雜,常須結合現場勘驗和案情調查進行全面分析,然後作出判斷。
三、是推斷死亡時間,是指人死後到屍體檢驗的時間,推定死亡時間有助於偵查範圍的確定,主要根據屍體現象所見和對生物化學變化的檢測,結合當時當地的氣象條件進行綜合判斷。
四、是認定致死傷物體,主要是根據損傷的形態、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質,如損傷內的附著物來推定的,或對咬痕、扼痕、捆綁痕、注射針孔以及各種工具打擊痕跡等的性質、形成方式和方法來判斷。
五、是鑑別生前傷與死後傷,即推斷死者損傷是生前造成的還是死後形成的,以及生前損傷後經過的時間。在鑑定中,還可透過骨骼、牙、毛髮的檢驗推定死者的性別、身高、年齡、血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