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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和《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刑種、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辦法。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處管制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判決以前羈押的,可以折抵刑期,但是如果有取保候審的,應當將日期扣除,也就是說,刑事拘留期間、逮捕期間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如果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扣除。
以上回答供參考。
從你被公安機關抓獲開始,就已經開始計算刑期了。如果最後被判無罪或者不予起訴,被羈押多少天可以申請多少天的國家賠償,現在漲到300多一天了。
如果最後被判有期徒刑,羈押多少天可以抵消多少天的刑期。
也可以說,判決生效後,不管是在看守所還是監獄,都算正式服刑。
具體法律條文
《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