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相對穩定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職工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傷情相對穩定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職工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