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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悅微有隻喵

    你好,既然成立了業委會,為什麼還不能和物業有效協商?你們小區是開發商請來的前期物業麼?原則上,無論是什麼樣的物業,業委會都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和物業溝通,協商服務、收費標準等等,甚至更換物業!

  • 2 # 劉律師o業主委員會

    小區是全體業主的小區,業主委員會起到組織,發動,引導業主,傳播理念,服務業主的作用。

    小區要聘請物業公司服務小區,需要召開業主大會,經過過半數透過,才能讓物業服務合同法律有效。

    在召開業主大會前,需要業主委員會考察物業公司,進行招投標,充分論證後,引導業主大會投票表決。這才是業主委員會必須做的工作,才能讓物業公司服務業主合同容易履行,多數業主能夠配合。

    這才是業主委員會為小區業主服務的表現形式。

  • 3 # 微個博語個聊

    既然已經成立了業委會為什麼還要想著重籤物業服務合同?換家新物業不就行了?

    成立業委會後,可以由小區業主簽字同意解聘物業,超過3分之2的同意就可以解聘。這裡的比例不一定是小區戶數,也可能是住房面積的比例。每個地市的規定都不大一樣。

    當然解聘物業也是需要條件的。大概也就3個情況。一是物業不作為,收集證據,研究前期的物業合同。如果一直沒更換過物業,物業應該是開發商招的,合同肯定會有的。如果沒有也沒關係,每個地市都有物業服務合同規範。按照你們小區物業費的價格去官網查詢相關合同規範。然後找出不作為之處,把相關的解聘通知直接傳到物業辦公室就行。單方面解聘,如果證據不夠的話,糾紛就比較多,解聘也比較麻煩。

    第二個物業服務到期,第三物業公司主動放棄管理權。無論哪個都簡單,業委會不續約就行。

    如果你是物業方主體那我就沒什麼要說的,知錯能改,業委會也不會不近人情,做好本職工作,會續約的。

  • 4 # 手機使用者15668591771

    業委會是廣大業主自已的組織,但想成立太難了,太倉華源上海城廣大業主想成立業委會騰近一年,物業、開發商、社群跑了若干次,至今“八“字未見一撇,物業、開發商、社群從骨頭眼裡不想讓業主成立業委會,其因不言而明。業主是任人宰割的羔羊,你上訴維權難以勝券,你以不繳物業費為抵制司法不支援,大家說業主買房不是找罪受嗎?

  • 5 # 見性不留佛1

    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後,可以代表業主和物業公司擬定具體條款,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規範、管理其行為。原來前期物業公司掌控了物業資料,熟悉物業,只要規範得好,也不是必須要解聘的。

  • 6 # 說天評地鹽城哥

    這個問題有點怪,物業不作為,成立了業委會當然是好事,這樣的物業就應該讓他徹底整改或者直接清場!但是卻又說不能喝業委會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這看來題主就是該物業公司的了。只想跟你說: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

    其實物業公司不是不能和新成立的業委會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而是他們已經失去了簽訂的資格。因為只要想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就必須接受業主提出來的條件。而物業公司已經是百病纏身,自然不可能脫胎換骨的改變,只想能夠繼續跟以前一樣不作為,然後還能收收錢。

    這樣的物業公司,其實根本就不能給機會。畢竟,他們就從來沒有反思過該如何做好物業服務,想的也就僅僅是自身的利益。或許離開了這個唯一的小區,再也沒有小區可以接手。失去了做物業公司最基本的客戶資源,公司可能倒閉。

    當然,如果該物業公司誠心想做,那麼就應該主動的找業委會協商整改事宜。請求業委會提出一定的整改意見,並切實的不折不扣的做好本職工作,爭取在整改期內重新獲得業主的信任。如果整改期內,依然和以前一樣不作為,那麼這樣的公司不倒閉都不可能了。

    其實任何一家物業公司,都應該懂得自己的專業要求,並將這些相關要求落到實處。不要採取一些歪門邪道的事情來妨礙小區業主的正常維權通道。對於業主的訴求,合理的應該做到,不合理的應該耐心解釋。一個專業的物業公司應該“用心服務,因為我們更專業”“業主需要是我們最高的指示”。唯有這樣的心態,物業公司才能長久。

    建議這個物業公司好好在專業服務水準上多下功夫吧。沒有誰會找一個只會動嘴不會動手的物業公司。業主的錢也不是偷來的,都是辛辛苦苦賺來的。物業公司也要讓自己的錢拿的更加的舒心合法。堅持和業主的溝通了解,及時解決業主需求。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 7 # 平常心215509781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就好比公共廁所,全體業主要去方便它才有收入,理應提供優質服務,才能換取更多人去拉屎拉尿。但現實業委會和物業管理串通一氣,霸道小區,是小區乃至社會最不穩定的因素!應該取締,由業主自治管!

  • 8 # 老包有時不線上

    出題描述含糊。試著回答下。

    成立業委會是小區民主自治管理的先決條件,並不是物業“不作為"的後果,這裡面不存在因果關係。

    那麼問題來了,物業公司為啥不能和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簡單的問題描述中看不出原因。

    對於物業公司不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分析下大致有以下幾個原因:

    1、業委會成立不符合法律規定。有極個別的小區有一些積極的業主成立了所謂的業主委員會,“小區業委會"未得到當地的房管部門認可,不予備案。組織不合法的話,擬籤的合同當然沒啥用。

    2、物業服務合同未得到小區業主大會的批准。物止服務合同是由業主委員會某些人私自擬訂,未經小區業主大會批准,未經公示,這種合同如果沒有業主大會的追認,物業公司就是簽了也屬於無效合同。

    3、物業公司不認可物業服務合同的條款。這裡面會有服務標準的問題,也可能是有服務價格的問題,總之,對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甲乙雙方來說,合同條款未最後協議商定。

    物業公司拒籤物業服務合同的理由應該屬於以上三種。

    如果小區合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並且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經由業主大會批准,那麼是可以不找原物業服務公司簽署,完全可以另外找認可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公司來簽署物業服務合同。

    對於小區另外更換物業公司一事兒,可以完全不理睬原物業公司,這件事問題的難點是如何說服全體小區業主,更換物業公司。

    只要業委會能夠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將更換物業公司的理由解釋清楚,全體業主對更換物業公司和新版的物業服務合同兩項內容進行投票,投票結果透過達到“雙過半"這法定要求,完全可以委託另外的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物業服務。

  • 9 # 醉太平II

    小區成立的業委會,不是小區業主的領導者,是小區業主大會的召集者,是反映業主意願的業主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是沒有決策權的常設服務機構。

    業委會沒有這個服務意識,把自己當成是領導決策者,就會成為小區之害。

    所以這個問題怎麼辦,不是業委會想怎麼樣就怎麼樣,而是要看業主大會的決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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