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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千1164652694

    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申請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和主任,然後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代表所有業主決策本區一切維護業主權益的一切事物

  • 2 # 銳眼說小區

    你說的是前期物業還是成立了業委會後的物業公司。

    小區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委會之前的物業公司,是前期物業。也就是說,在小區交房至接房業主還少於一半的時候,業主是沒有權利拒絕開發商的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的,因為開發商是“大股東”。

    入住業主超過一半以上後,如果沒有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成立業委會,那麼單個的個體業主也是無權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因為其中的很多公共部位、共用設施,是不可能由單個個體的業主來代表簽字的,即使是接房業主佔到了大部分。更是沒有權利和資格與開發商移交相關的公共部分的管理權的,說實話,即使開發商想移交,我相信是沒有一個業主敢有這個膽量承接的,比如移交電梯給單個的業主,那萬一電梯出事故了,這單個的業主敢承擔責任嗎?

    因此,只有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後,業委會受業主大會的委託,就可以與物業公司重新簽訂 物業服務合同,也可以從開發商手中移交相關的各種東西了。

    當然,現實上召開業主大會,如果小區規模太大,那是很難的,但也正是因為難,才造成了很多小區的“主權”一直無法從開發商手中順利移交,也才造成了很多的問題和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小區裡的業主們,都應該積極而主動地支援業主大會的召開以及業委會的選舉產生,不要抱著懷疑一切的態度和心理去看待牽頭籌備業主大會的人。

    小區成立了業委會,就可以跟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了,可以前期物業公司續簽,也可以另行選聘其他物業公司,也可以不選聘物業公司,由業委會組織自我管理。

    不過,客觀地說,小區首次業主大會的召開難,小區業委會的成立難,政策法規上是有缺陷的,政府相關部門是有責任的,在這些方面,本人正在想方設法進行推進解決,相信問題會得到一步一步的推進解決的。

  • 3 # 天鑑傳奇

    你們知道一個有非常強大的物業利潤嗎?一個上千戶的社群,或者小區,一年下來利潤可能就是數百萬,豐厚的利潤,高回報,所以才出現物業管理,強盜的思維邏輯,就是上門找養的土匪, 強盜,想要趕他們走,可以透過法院,社群。當地政府,聯合執行,

  • 4 # 肯博識

    這個不好辦呢,物業公司有很多就是開發公司,開發公司的產權一般都是地下室,地下室給你封閉了,地面上汽車行人非常混亂。要是沒有地下室和電梯的房子還好說。

  • 5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如果物業公司沒有任何行為依據就入駐小區進行物業管理,這樣的事情只有透過報警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比如業主不繳物業管理費,非法物業管理公司不讓業主進出,非法物業管理公司就涉嫌妨礙了小區及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公安機關就應當依法維護小區及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這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義務)。

    現實中,物業管理公司沒有任何行為依據而強進小區進行物業管理的現象幾乎沒有。要麼是政府基層組織首肯,要麼是所謂的業主委員會同意,這樣的情況下首先要搞清楚政府基層組織的首肯、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是否符合法律程式?不能盲目地以業主名義進行魯莽行為!

  • 6 # 唱作人高階

    物業法有嚴重的偏向問題,必須改革!物業是業主僱傭的服務員,一切權利都是業主同意才可以。但是現在的物業問題太嚴重。 之所以說黑物業,主要問題就是,1★缺乏物業一把手和業主們的溝通,甚至都無法見一面。2★物業說到底是業主僱傭為業主們服務的機構,其中物業和業主的合同缺乏服務細節和業主對物業服務不到位懲罰內容和機制。要不錢是交了,確沒有權利說話和要求物業服務什麼,這不是套錢的土匪?沒有體現業主的權利!還強行佔據小區不走,強行收費!3★物業由服務變態成管理業主。目的為了圈錢!所以根本沒有好物業!因為體制出現爛洞!4✘物業制定的服務小區標準根本就不是業主同意認可的。完全就是為了壟斷,勒索,業主而設立的。

    可以說現在的物業核心目標是不服務才好,天天辦公司一坐就是收錢,沒事就想想如何管理治理業主讓業主把錢乖乖交出來!

  • 7 # 執中bj1

    題主所說情況不成立,或者是不存在!

    物業公司進小區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前期物業公司,它是開發商按政府規定聘請進來的。而且在開盤賣房之前就簽訂了服務合同,比你的購房合同還早。

    前期物業服務的內容,也寫進了你和開發商之間的購房合同中。你簽了購房合同,也就表明你知道並同意前期物業公司的服務。

    有的樓盤在交房時物業公司還要與業主簽訂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其實這只是再次告知、提醒而已,這種協議籤與不籤,都不影響此前的《前期物業委託服務合同》對業主的約束力。

    《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就是這麼規定的。

    否則這種物業公司根本不可能進來,勉強進來也無法開展工作。

    除非是業委會專權,未經業主大會授權就擅自聘請了物業公司。業委會難道敢冒被業主大會罷免的風險去做這種無效的事嗎?可能性不大。

    題主的問題本身就有毛病。業主二字在此應該是複數的概念,而不應該是單個業主。

    業主個人只能透過業主大會表達自己意見,如連會議都不參加,或者只是少數人的意見。那就別背後議論了。

  • 8 # 金輝物業真Tm髒

    管它弄啥。不要理會它們,它們願意幹啥就幹啥,你不接受它們的服務自然也不會支付它們的費用,讓這幫慫自生自滅去。

  • 9 # wjc103569

    很簡單,召開業主大會只要有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就可以取締未經業主同意的原物業,可以重新聘請新的物業進駐就可以了!

  • 10 # 洪福財富

    我們小區物業就是沒有經過全體業主同意,自己攢的物業公司,開始根本沒有合法手續,物業老闆小學都沒畢業,它跟全體業主沒有物業管理合同,小區沒有業委會。它侵吞業主所有公共收益,違建車庫和小賣部出租,侵吞所有租金。因此,這個物業管理公司是非法的,因此,很多業主都拒交物業費,正在打官司,找政府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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