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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高鐵G6078次列車上,一女子強佔他人座位且不聽列車工作人員勸阻,引發網友關注。20日,衡陽鐵路公安通報稱,經依法調查取證,認定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周某某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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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7644892043

    雖然她們沒有觸犯法律,可他和她擾亂了社會持續,社會公德,公共文明,已極應響了他人出行帶來的不便,社會風氣低賤,品質惡劣,沒有道德休養,這種人應該加以制止。

  • 2 # 心平氣和更快樂

    這樣做,目前還沒有法律依據,也不可能為此立法逮捕罷座人。就類式於犯了這點小事就逮捕人,那監獄還不人滿為患才怪,社會環境和諧才怪。

    畢竟這都不是社會主流,而是極少數人如此而為。只要有正確的輿論導向;適當的經濟處罰;合理的單位或社群管理,這類人和這類事就會減少。

    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 3 # 李牛牛他爺

    逮起不是逮捕。立場決定觀點。法制國家就依法行政,但必須執法必嚴。不痛不癢,不能懲前斃後,否則除了霸坐男、霸坐女、霸坐大媽,還會出霸坐大爺,……

  • 4 # 秦隴人

    這個問題我好像回答過。火車上原來都有乘警,專門負責事上的安全,像這樣的問題只要乘警一來直接把人帶走,問題就解決了。難道現在沒有乘警了?如沒有了,那可不好。

  • 5 # 玉兔臨風816

    我以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是輿論上予以譴責,形成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局面,讓這類人無處藏身。二是從法律層面從嚴處理,形成高壓態勢,讓這類人承擔法律後果,罰200元太輕,違法成本太低達不到警示效果。三是鐵路執法人員要大膽執法,依法依規果斷帶離。四是對這種人就是要納入徵信系統,禁止其乘坐飛機、高鐵,禁止其住星級酒店,至少3年,180天太短。

  • 6 # 悠聲3

    擾亂乘車秩序,且堅決不改者,驅離是完全應該的!執法不嚴,恰恰讓其佔了便宜,還起不到教育本人和警示大家的作用。

  • 7 # 海是那麼懶

    我們的法律就不是懲罰惡人的!好孩子受一點氣,不要和他們一般見識就可以了!這樣的教育滲透每個公民大腦!其實這樣的結果是揚惡懲善,有極強的社會師範效應,逼迫不能忍受邪惡的公民也選擇以惡制惡,或者棄善從惡!

  • 8 # 飛鷹42622686

    誰說沒有法律依據都是無知,或有暗中助長惡行的目的。擾亂公共秩序不是違法行為嗎?而且法律規定的其他是指什麼呢?簡單

  • 9 # 茶餘飯後192781046

    這類霸座旅客處罰200元確實太輕了,無理還太惡劣強勢,很為難鐵路工作人員,應修改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拉黑360天,期滿後半年內乘車購票加價50%。

  • 10 # 日月同輝161385662

    這種人應該叫乘警過來趕他走,欺負女孩子的,殺一敬百,如果個個像他這樣成啥樣了,不捨得花錢,又想享受,那有這等好事的,這樣不違法的話,我要跟他學習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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