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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進擊的巨人沖沖衝

    2017年6月12日,國家衛計委下發了最新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下文簡稱《標準》)的最新通知,替換了1994年的舊版標準。《標準》對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口腔醫院、腫瘤醫院、兒童醫院、精神病醫院、傳染病醫院、心血管病醫院、血液病醫院、面板病醫院、整形外科醫院、美容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等的設立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

    此外,《標準》還指出,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准備案後施行。尚未列入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可比照同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執行。民族醫醫院基本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1.一級綜合醫院

    說明:凡以“醫院”命名的醫療機構,住院床位總數應在20張以上。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99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外科、婦(產)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等衛生技術人員;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心電圖機、洗胃器、電動吸引器、呼吸球囊、婦科檢查床、沖洗車、氣管插管、萬能手術床、必要的手術器械、顯微鏡、離心機、X光機、電冰箱、藥品櫃、恆溫培養箱、高壓滅菌裝置、紫外線燈、洗衣機、常水熱水蒸餾水淨化過濾系統。

    (二)病房每床單元裝置:

    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或痰杯1個、病員服2套。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二級綜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張至499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面板科、麻醉科、傳染科、預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併建科,面板科可併入內科或外科,附近已有傳染病醫院的,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可不設傳染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血庫(可與檢驗科合設)、理療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88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各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診人次佔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胃鏡、婦科檢查床、沖洗車、萬能產床、產程監護儀、嬰兒保溫箱、裂隙燈、牙科治療椅、渦輪機、牙鑽機、銀汞攪拌機、顯微鏡、電冰箱、恆溫箱、分析天平、X光機、離心機、鉀鈉氯分析儀、尿分析儀、B超、冷凍切片機、石蠟切片機、敷料櫃、洗衣機、器械櫃、紫外線燈、手套烘乾上粉機、蒸餾器、高壓滅菌裝置、下收下送密閉車、常水熱水淨化過濾系統、沖洗工具。淨物存放消毒滅菌密閉櫃、熱源監測裝置(恆溫箱、淨化臺、乾燥箱)。

    (二)病房每床單元裝置:除增加床頭訊號燈1 臺外,其他與一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3.三級綜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50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中醫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面板科、麻醉科、康復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輸血科、核醫學科、理療科(可與康復科合設)、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各專業科室的主任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

    (四)臨床營養師不少於2人;

    (五)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門診人次佔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麻醉監護儀、高頻電刀、移動式X光機、X光機、B超、多普勒成像儀、動態心電圖機、腦電圖機、腦血流圖機、血液透析器、肺功能儀、支氣管鏡、食道鏡、胃鏡、十二指腸鏡、乙狀結腸鏡、結腸鏡、直腸鏡、腹腔鏡、膀胱鏡、宮腔鏡、婦科檢查床、產程監護儀、萬能產床、胎兒監護儀、嬰兒保溫箱、骨科牽引床、裂隙燈、牙科治療椅、渦輪機、牙鑽機、銀汞攪拌機、顯微鏡、生化分析儀、紫外線分光光度計、酶標分光光度計、自動生化分析儀、酶標分析儀、尿分析儀、分析天平、細胞自動篩選器、沖洗車、電冰箱、恆溫箱、離心機、敷料櫃、器械櫃、冷凍切片機、石蠟切片機、高壓滅菌裝置、蒸餾器、紫外線燈、手套烘乾上粉機、洗衣機、沖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閉車、常水熱水淨化過濾系統、通風降溫烘乾裝置、淨物存放消毒滅菌密閉櫃、熱源監測裝置(恆溫箱、淨化臺、乾燥箱)。

    (二)病房每床單元裝置: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4.一級中醫醫院

    說明:中醫醫院的門診中醫藥治療率不低於85%,病房中醫藥治療率不低於70%。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79張。

    二、科室設定:

    至少設有三個中醫一級臨床科室和藥房、化驗室、X光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

    (三)至少有3名中醫師,1名中藥士,4名護士及相應的放射、檢驗人員;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心電圖機、洗胃機、呼吸球囊、吸引器、必備手術刀包、顯微鏡、離心機、分光光度計、中藥煎藥裝置、各類針具、紫外線殺菌燈、婦科檢查臺、給氧裝置、X光機、針麻儀、高壓滅菌裝置、電冰箱、蒸餾水裝置。

    (二)病房每床單元裝置:

    床1張、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枕頭2個、床頭櫃1個、床墊1.1條、床單2條、枕套4個、病員服2套。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4.二級中醫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80至299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中醫內科、外科等五個以上中醫一級臨床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等醫技科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

    (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1名中藥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各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醫師;

    (四)每床至少配備0.3名護士。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5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6.三級中醫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30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針灸科、骨傷科、肛腸科、面板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應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有1.0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

    (三)臨床科室主任必須是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藥師以上職稱的中藥師和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四)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

    (五)臨床營養師不少於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護士。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7.一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99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中西醫結合內科、外科與預防保健科;

    (二)至少設有中藥房、西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中西醫結合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三)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1名藥劑士,1名中藥劑士及相應的檢驗、放射人員;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西醫結合醫師。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5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8.二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至349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設有六個以上中西醫結合一級臨床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應室;

    (三)設立中西醫結合專科或專病研究室(組)。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有0.98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有0.35名護士;

    (三)中西醫結合人員佔醫藥護技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西醫結合醫師;

    (五)各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六)至少有1名主管藥師和1名中藥師及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9.三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35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面板科、針炙科、麻醉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放射科、檢驗科、病理科、血庫、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三)設立中西醫結合專科或專病研究所(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有1.1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有0.4名護士;

    (三)中西醫結合人員佔醫藥護技管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各臨床科室的主任必須是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至少有40%為中西醫結合醫師或中醫師;

    (五)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師、具有主管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師和中藥師各1人和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六)至少有1名臨床營養師;

    (七)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1%。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10.三級心血管病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5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心內科(並設重症監護室)、心外科(並設重症監護室)、麻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輸血科、手術室、核醫學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15名具有副高階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四)每臨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五)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階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門診人次佔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注:目前中國不設一、二級心血管病醫院)

    11.康復醫院

    康復醫院是指主要提供綜合性康復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功能測評室、運動治療室、物理治療室、作業治療室、傳統康復治療室、言語治療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至少有2名康復醫師和4名康復治療人員(指從事運動治療、作業治療、言語治療、物理因子治療和傳統康復治療的人員,並有兼職或專職的心理學和社會工作者各1名),並且康復治療人員數不低於衛生技術人員數的三分之一;

    (二)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三)每床至少配備0.25名護士;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主要建築設施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並有扶手或欄杆。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2.療養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兩個療區、至少設有傳統康復醫學室、體療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心電圖室、超聲波室、理療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5名工作人員;

    (二)床至少配備衛生技術人員0.3名;

    (三)至少有12名護士;

    (四)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不少於2名;

    (五)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平均每床建築面積45平方米以上;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

    (三)每床佔地面積不低於250平方米;

    (四)綠化面積不少於可綠化面積的80%。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3.床位總數在19張以下的鄉(鎮)、街道衛生院

    一、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搶救)室、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資訊統計室。

    二、人員:

    (一)定員至少5人;

    (二)衛生技術人員數不低於全院職工總數的80%;

    (三)從事防護工作人員不低於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20%。

    三、房屋:

    無住院床位衛生院,建築面積至少300平方米;每設一床位,建築面積至少增加20平方米。鄉鎮人口數少於1萬的衛生院,建築面積最少為200平方米。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4.床位總數20至99張的鄉(鎮)、街道衛生院

    一、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搶救)室、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手術室、消毒供應室、資訊統計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線技術人員;

    (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三、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5.綜合門診部

    一、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5個臨床科室。急診室、內科、外科為必設科室,婦(產)科、兒科、中醫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預防保健科等為選設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5名醫師,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二)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醫師;

    (三)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

    (四)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6.中醫門診部

    中醫門診部的中醫藥治療率不得低於85%。

    一、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三個中醫臨床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處置室等與門診部功能相適應的醫技科室。

    二、人員:

    (一)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70%;

    (二)至少有4名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

    (三)至少有2名護士、1名中藥士及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四、裝置:

    有基本裝置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裝置及中醫診療器具。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17.中西醫結合門診部

    一、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外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處置室、注射室、消毒供應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3名從事中西醫結合臨床工作二年以上的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西醫結合醫師或中醫師;

    (二)至少有5名護士;

    (三)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18.民族醫門診部

    一、科室設定:

    設有三個以上民族醫門診科室。設有民族藥藥房並具有民族藥基本保管與炮製能力。

    二、人員:

    至少有3名民族醫醫師、1名民族藥藥士和1名檢驗士、1名護士。民族醫藥人員占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70%。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四、裝置:

    有基本裝置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裝置及診療器具。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19.普通專科門診部

    一、科室設定:

    (一)至少設有1個一級科目或2個二級科目或4個以上二級科目以下的專業科室;

    (二)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處置室、治療室、消毒供應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5名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二)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醫師;

    (三)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護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醫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術職稱的相應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0.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

    一、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醫師;

    (二)至少有1名護士。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1.中醫診所

    中醫診所的中醫藥治療率不得低於85%。

    一、人員:

    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中醫師。經批准設定中藥飲片和成藥櫃的,須配備具有中藥士以上職稱的人員共同執業。

    二、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三、裝置:

    有基本裝置和與開展診療科目相應的裝置及中醫診療器具。

    四、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五、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22.中西醫結合診所

    一、科室設定:

    至少設診室、處置室、治療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中西醫結合臨床工作5年以上的醫師;

    (二)至少有1名護士。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作。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23.民族醫診所

    一、人員:

    至少有1名民族醫醫師和1名民族藥藥士。

    二、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三、裝置:

    有基本裝置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裝置及診療器具。

    四、備有與診療科目相適應的民族藥藥品。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24.精神衛生診所

    一、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精神科臨床工作的精神科醫師;

    (二)至少有1名護士。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通風、採風、安全符合精神衛生工作的要求。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5.衛生站

    一、人員:

    至少有1名護士負責業務工作。

    二、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治療、處置、消毒供應等活動相對隔開。

    四、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五、註冊資金到位,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6.村衛生室(所)基本標準

    一、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藥房。

    二、人員:

    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五、藥品:

    至少配備80種基本藥物。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7.護理站

    說明:護理服務機構是指由護理人員組成的,在一定社群範圍內,為長期臥床患者、老人和嬰幼兒、殘疾人、臨終患者、絕症晚期和其他需要護理服務者提供基礎護理、專科護理、根據醫囑進行處置、臨終護理、消毒隔離技術指導、營養指導、社群康復指導、心理諮詢、衛生宣教和其他護理服務的醫療機構。

    一、人員:

    (一)至少有3名具有護士以上職稱的護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

    (二)至少有1名康復治療士;

    (三)至少有2名護理員。

    二、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治療、處置、消毒供應等活動相對隔開。

    四、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五、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8.護理院

    一、床位:

    床位總數在2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至少設有治療室、注射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6名護理人員;

    (二)每10床至少配備1名具有主管護師職稱以上的護士;

    (三)護士與護理員之比為1:2;

    (四)至少有1名專職或兼職的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六、藥品

    應配備80種以上基本藥品。

    七、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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