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2日,國家衛計委下發了最新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下文簡稱《標準》)的最新通知,替換了1994年的舊版標準。《標準》對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口腔醫院、腫瘤醫院、兒童醫院、精神病醫院、傳染病醫院、心血管病醫院、血液病醫院、面板病醫院、整形外科醫院、美容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等的設立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
此外,《標準》還指出,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准備案後施行。尚未列入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可比照同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執行。民族醫醫院基本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1.一級綜合醫院
說明:凡以“醫院”命名的醫療機構,住院床位總數應在20張以上。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99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外科、婦(產)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等衛生技術人員;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心電圖機、洗胃器、電動吸引器、呼吸球囊、婦科檢查床、沖洗車、氣管插管、萬能手術床、必要的手術器械、顯微鏡、離心機、X光機、電冰箱、藥品櫃、恆溫培養箱、高壓滅菌裝置、紫外線燈、洗衣機、常水熱水蒸餾水淨化過濾系統。
(二)病房每床單元裝置:
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或痰杯1個、病員服2套。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二級綜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張至499張。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面板科、麻醉科、傳染科、預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併建科,面板科可併入內科或外科,附近已有傳染病醫院的,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可不設傳染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血庫(可與檢驗科合設)、理療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一)每床至少配備0.88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各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診人次佔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胃鏡、婦科檢查床、沖洗車、萬能產床、產程監護儀、嬰兒保溫箱、裂隙燈、牙科治療椅、渦輪機、牙鑽機、銀汞攪拌機、顯微鏡、電冰箱、恆溫箱、分析天平、X光機、離心機、鉀鈉氯分析儀、尿分析儀、B超、冷凍切片機、石蠟切片機、敷料櫃、洗衣機、器械櫃、紫外線燈、手套烘乾上粉機、蒸餾器、高壓滅菌裝置、下收下送密閉車、常水熱水淨化過濾系統、沖洗工具。淨物存放消毒滅菌密閉櫃、熱源監測裝置(恆溫箱、淨化臺、乾燥箱)。
(二)病房每床單元裝置:除增加床頭訊號燈1 臺外,其他與一級綜合醫院相同;
3.三級綜合醫院
住院床位總數500張以上。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中醫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面板科、麻醉科、康復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輸血科、核醫學科、理療科(可與康復科合設)、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一)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三)各專業科室的主任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
(四)臨床營養師不少於2人;
(五)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門診人次佔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麻醉監護儀、高頻電刀、移動式X光機、X光機、B超、多普勒成像儀、動態心電圖機、腦電圖機、腦血流圖機、血液透析器、肺功能儀、支氣管鏡、食道鏡、胃鏡、十二指腸鏡、乙狀結腸鏡、結腸鏡、直腸鏡、腹腔鏡、膀胱鏡、宮腔鏡、婦科檢查床、產程監護儀、萬能產床、胎兒監護儀、嬰兒保溫箱、骨科牽引床、裂隙燈、牙科治療椅、渦輪機、牙鑽機、銀汞攪拌機、顯微鏡、生化分析儀、紫外線分光光度計、酶標分光光度計、自動生化分析儀、酶標分析儀、尿分析儀、分析天平、細胞自動篩選器、沖洗車、電冰箱、恆溫箱、離心機、敷料櫃、器械櫃、冷凍切片機、石蠟切片機、高壓滅菌裝置、蒸餾器、紫外線燈、手套烘乾上粉機、洗衣機、沖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閉車、常水熱水淨化過濾系統、通風降溫烘乾裝置、淨物存放消毒滅菌密閉櫃、熱源監測裝置(恆溫箱、淨化臺、乾燥箱)。
(二)病房每床單元裝置: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
4.一級中醫醫院
說明:中醫醫院的門診中醫藥治療率不低於85%,病房中醫藥治療率不低於70%。
住院床位總數20至79張。
至少設有三個中醫一級臨床科室和藥房、化驗室、X光室。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
(三)至少有3名中醫師,1名中藥士,4名護士及相應的放射、檢驗人員;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心電圖機、洗胃機、呼吸球囊、吸引器、必備手術刀包、顯微鏡、離心機、分光光度計、中藥煎藥裝置、各類針具、紫外線殺菌燈、婦科檢查臺、給氧裝置、X光機、針麻儀、高壓滅菌裝置、電冰箱、蒸餾水裝置。
床1張、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枕頭2個、床頭櫃1個、床墊1.1條、床單2條、枕套4個、病員服2套。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4.二級中醫醫院
住院床位總數80至299張。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中醫內科、外科等五個以上中醫一級臨床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等醫技科室。
(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衛生技術人員;
(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1名中藥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各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醫師;
(四)每床至少配備0.3名護士。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5平方米。
6.三級中醫醫院
住院床位總數300張以上。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針灸科、骨傷科、肛腸科、面板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應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一)每床至少配有1.0名衛生技術人員;
(三)臨床科室主任必須是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藥師以上職稱的中藥師和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四)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
(五)臨床營養師不少於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護士。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7.一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中西醫結合內科、外科與預防保健科;
(二)至少設有中藥房、西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中西醫結合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三)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1名藥劑士,1名中藥劑士及相應的檢驗、放射人員;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西醫結合醫師。
8.二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住院床位總數100至349張。
(一)臨床科室:設有六個以上中西醫結合一級臨床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應室;
(三)設立中西醫結合專科或專病研究室(組)。
(一)每床至少配有0.98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有0.35名護士;
(三)中西醫結合人員佔醫藥護技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西醫結合醫師;
(五)各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六)至少有1名主管藥師和1名中藥師及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9.三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住院床位總數350張以上。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面板科、針炙科、麻醉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放射科、檢驗科、病理科、血庫、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三)設立中西醫結合專科或專病研究所(室)。
(一)每床至少配有1.1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有0.4名護士;
(三)中西醫結合人員佔醫藥護技管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各臨床科室的主任必須是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至少有40%為中西醫結合醫師或中醫師;
(五)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師、具有主管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師和中藥師各1人和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六)至少有1名臨床營養師;
(七)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1%。
10.三級心血管病醫院
住院床位總數150張以上。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心內科(並設重症監護室)、心外科(並設重症監護室)、麻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輸血科、手術室、核醫學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至少有15名具有副高階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四)每臨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五)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階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注:目前中國不設一、二級心血管病醫院)
11.康復醫院
康復醫院是指主要提供綜合性康復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住院床位總數20張以上。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功能測評室、運動治療室、物理治療室、作業治療室、傳統康復治療室、言語治療室;
(一)至少有2名康復醫師和4名康復治療人員(指從事運動治療、作業治療、言語治療、物理因子治療和傳統康復治療的人員,並有兼職或專職的心理學和社會工作者各1名),並且康復治療人員數不低於衛生技術人員數的三分之一;
(二)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三)每床至少配備0.25名護士;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二)主要建築設施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並有扶手或欄杆。
12.療養院
住院床位總數100張以上。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兩個療區、至少設有傳統康復醫學室、體療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心電圖室、超聲波室、理療室;消毒供應室。
(一)每床至少配備0.5名工作人員;
(二)床至少配備衛生技術人員0.3名;
(三)至少有12名護士;
(四)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不少於2名;
(五)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一)平均每床建築面積45平方米以上;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
(三)每床佔地面積不低於250平方米;
(四)綠化面積不少於可綠化面積的80%。
13.床位總數在19張以下的鄉(鎮)、街道衛生院
一、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搶救)室、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資訊統計室。
二、人員:
(一)定員至少5人;
(二)衛生技術人員數不低於全院職工總數的80%;
(三)從事防護工作人員不低於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20%。
三、房屋:
無住院床位衛生院,建築面積至少300平方米;每設一床位,建築面積至少增加20平方米。鄉鎮人口數少於1萬的衛生院,建築面積最少為200平方米。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4.床位總數20至99張的鄉(鎮)、街道衛生院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手術室、消毒供應室、資訊統計室。
(一)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線技術人員;
(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15.綜合門診部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5個臨床科室。急診室、內科、外科為必設科室,婦(產)科、兒科、中醫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預防保健科等為選設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
(一)至少有5名醫師,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二)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醫師;
(三)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
(四)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16.中醫門診部
中醫門診部的中醫藥治療率不得低於85%。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三個中醫臨床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處置室等與門診部功能相適應的醫技科室。
(一)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70%;
(二)至少有4名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
(三)至少有2名護士、1名中藥士及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四、裝置:
有基本裝置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裝置及中醫診療器具。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17.中西醫結合門診部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外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處置室、注射室、消毒供應室。
(一)至少有3名從事中西醫結合臨床工作二年以上的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西醫結合醫師或中醫師;
(二)至少有5名護士;
(三)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18.民族醫門診部
設有三個以上民族醫門診科室。設有民族藥藥房並具有民族藥基本保管與炮製能力。
至少有3名民族醫醫師、1名民族藥藥士和1名檢驗士、1名護士。民族醫藥人員占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70%。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有基本裝置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裝置及診療器具。
19.普通專科門診部
(一)至少設有1個一級科目或2個二級科目或4個以上二級科目以下的專業科室;
(二)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處置室、治療室、消毒供應室。
(一)至少有5名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三)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護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醫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術職稱的相應的衛生技術人員。
20.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
一、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醫師;
(二)至少有1名護士。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21.中醫診所
中醫診所的中醫藥治療率不得低於85%。
一、人員:
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中醫師。經批准設定中藥飲片和成藥櫃的,須配備具有中藥士以上職稱的人員共同執業。
二、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三、裝置:
有基本裝置和與開展診療科目相應的裝置及中醫診療器具。
四、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五、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22.中西醫結合診所
至少設診室、處置室、治療室。
(一)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中西醫結合臨床工作5年以上的醫師;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作。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23.民族醫診所
至少有1名民族醫醫師和1名民族藥藥士。
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四、備有與診療科目相適應的民族藥藥品。
24.精神衛生診所
一、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
(一)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精神科臨床工作的精神科醫師;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通風、採風、安全符合精神衛生工作的要求。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併成冊可用。
25.衛生站
至少有1名護士負責業務工作。
建築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治療、處置、消毒供應等活動相對隔開。
五、註冊資金到位,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6.村衛生室(所)基本標準
一、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藥房。
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
五、藥品:
至少配備80種基本藥物。
七、註冊資金到位,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7.護理站
說明:護理服務機構是指由護理人員組成的,在一定社群範圍內,為長期臥床患者、老人和嬰幼兒、殘疾人、臨終患者、絕症晚期和其他需要護理服務者提供基礎護理、專科護理、根據醫囑進行處置、臨終護理、消毒隔離技術指導、營養指導、社群康復指導、心理諮詢、衛生宣教和其他護理服務的醫療機構。
(一)至少有3名具有護士以上職稱的護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
(二)至少有1名康復治療士;
(三)至少有2名護理員。
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治療、處置、消毒供應等活動相對隔開。
五、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8.護理院
床位總數在20張以上。
至少設有治療室、注射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
(一)每床至少配備0.6名護理人員;
(二)每10床至少配備1名具有主管護師職稱以上的護士;
(三)護士與護理員之比為1:2;
(四)至少有1名專職或兼職的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六、藥品
應配備80種以上基本藥品。
七、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2017年6月12日,國家衛計委下發了最新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下文簡稱《標準》)的最新通知,替換了1994年的舊版標準。《標準》對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口腔醫院、腫瘤醫院、兒童醫院、精神病醫院、傳染病醫院、心血管病醫院、血液病醫院、面板病醫院、整形外科醫院、美容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等的設立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
此外,《標準》還指出,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准備案後施行。尚未列入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可比照同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執行。民族醫醫院基本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1.一級綜合醫院
說明:凡以“醫院”命名的醫療機構,住院床位總數應在20張以上。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99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外科、婦(產)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等衛生技術人員;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心電圖機、洗胃器、電動吸引器、呼吸球囊、婦科檢查床、沖洗車、氣管插管、萬能手術床、必要的手術器械、顯微鏡、離心機、X光機、電冰箱、藥品櫃、恆溫培養箱、高壓滅菌裝置、紫外線燈、洗衣機、常水熱水蒸餾水淨化過濾系統。
(二)病房每床單元裝置:
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或痰杯1個、病員服2套。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二級綜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張至499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面板科、麻醉科、傳染科、預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併建科,面板科可併入內科或外科,附近已有傳染病醫院的,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可不設傳染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血庫(可與檢驗科合設)、理療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88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各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診人次佔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胃鏡、婦科檢查床、沖洗車、萬能產床、產程監護儀、嬰兒保溫箱、裂隙燈、牙科治療椅、渦輪機、牙鑽機、銀汞攪拌機、顯微鏡、電冰箱、恆溫箱、分析天平、X光機、離心機、鉀鈉氯分析儀、尿分析儀、B超、冷凍切片機、石蠟切片機、敷料櫃、洗衣機、器械櫃、紫外線燈、手套烘乾上粉機、蒸餾器、高壓滅菌裝置、下收下送密閉車、常水熱水淨化過濾系統、沖洗工具。淨物存放消毒滅菌密閉櫃、熱源監測裝置(恆溫箱、淨化臺、乾燥箱)。
(二)病房每床單元裝置:除增加床頭訊號燈1 臺外,其他與一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3.三級綜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50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中醫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面板科、麻醉科、康復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輸血科、核醫學科、理療科(可與康復科合設)、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各專業科室的主任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
(四)臨床營養師不少於2人;
(五)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門診人次佔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麻醉監護儀、高頻電刀、移動式X光機、X光機、B超、多普勒成像儀、動態心電圖機、腦電圖機、腦血流圖機、血液透析器、肺功能儀、支氣管鏡、食道鏡、胃鏡、十二指腸鏡、乙狀結腸鏡、結腸鏡、直腸鏡、腹腔鏡、膀胱鏡、宮腔鏡、婦科檢查床、產程監護儀、萬能產床、胎兒監護儀、嬰兒保溫箱、骨科牽引床、裂隙燈、牙科治療椅、渦輪機、牙鑽機、銀汞攪拌機、顯微鏡、生化分析儀、紫外線分光光度計、酶標分光光度計、自動生化分析儀、酶標分析儀、尿分析儀、分析天平、細胞自動篩選器、沖洗車、電冰箱、恆溫箱、離心機、敷料櫃、器械櫃、冷凍切片機、石蠟切片機、高壓滅菌裝置、蒸餾器、紫外線燈、手套烘乾上粉機、洗衣機、沖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閉車、常水熱水淨化過濾系統、通風降溫烘乾裝置、淨物存放消毒滅菌密閉櫃、熱源監測裝置(恆溫箱、淨化臺、乾燥箱)。
(二)病房每床單元裝置: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4.一級中醫醫院
說明:中醫醫院的門診中醫藥治療率不低於85%,病房中醫藥治療率不低於70%。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79張。
二、科室設定:
至少設有三個中醫一級臨床科室和藥房、化驗室、X光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
(三)至少有3名中醫師,1名中藥士,4名護士及相應的放射、檢驗人員;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心電圖機、洗胃機、呼吸球囊、吸引器、必備手術刀包、顯微鏡、離心機、分光光度計、中藥煎藥裝置、各類針具、紫外線殺菌燈、婦科檢查臺、給氧裝置、X光機、針麻儀、高壓滅菌裝置、電冰箱、蒸餾水裝置。
(二)病房每床單元裝置:
床1張、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枕頭2個、床頭櫃1個、床墊1.1條、床單2條、枕套4個、病員服2套。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4.二級中醫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80至299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中醫內科、外科等五個以上中醫一級臨床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等醫技科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
(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1名中藥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各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醫師;
(四)每床至少配備0.3名護士。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5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6.三級中醫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30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針灸科、骨傷科、肛腸科、面板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應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有1.0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
(三)臨床科室主任必須是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藥師以上職稱的中藥師和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四)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
(五)臨床營養師不少於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護士。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7.一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99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中西醫結合內科、外科與預防保健科;
(二)至少設有中藥房、西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中西醫結合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三)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1名藥劑士,1名中藥劑士及相應的檢驗、放射人員;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西醫結合醫師。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5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8.二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至349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設有六個以上中西醫結合一級臨床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應室;
(三)設立中西醫結合專科或專病研究室(組)。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有0.98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有0.35名護士;
(三)中西醫結合人員佔醫藥護技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西醫結合醫師;
(五)各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六)至少有1名主管藥師和1名中藥師及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9.三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35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面板科、針炙科、麻醉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放射科、檢驗科、病理科、血庫、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三)設立中西醫結合專科或專病研究所(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有1.1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有0.4名護士;
(三)中西醫結合人員佔醫藥護技管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各臨床科室的主任必須是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至少有40%為中西醫結合醫師或中醫師;
(五)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師、具有主管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師和中藥師各1人和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六)至少有1名臨床營養師;
(七)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1%。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10.三級心血管病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5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心內科(並設重症監護室)、心外科(並設重症監護室)、麻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輸血科、手術室、核醫學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15名具有副高階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四)每臨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五)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階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門診人次佔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注:目前中國不設一、二級心血管病醫院)
11.康復醫院
康復醫院是指主要提供綜合性康復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功能測評室、運動治療室、物理治療室、作業治療室、傳統康復治療室、言語治療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至少有2名康復醫師和4名康復治療人員(指從事運動治療、作業治療、言語治療、物理因子治療和傳統康復治療的人員,並有兼職或專職的心理學和社會工作者各1名),並且康復治療人員數不低於衛生技術人員數的三分之一;
(二)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三)每床至少配備0.25名護士;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主要建築設施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並有扶手或欄杆。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2.療養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兩個療區、至少設有傳統康復醫學室、體療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心電圖室、超聲波室、理療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5名工作人員;
(二)床至少配備衛生技術人員0.3名;
(三)至少有12名護士;
(四)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不少於2名;
(五)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平均每床建築面積45平方米以上;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
(三)每床佔地面積不低於250平方米;
(四)綠化面積不少於可綠化面積的80%。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3.床位總數在19張以下的鄉(鎮)、街道衛生院
一、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搶救)室、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資訊統計室。
二、人員:
(一)定員至少5人;
(二)衛生技術人員數不低於全院職工總數的80%;
(三)從事防護工作人員不低於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20%。
三、房屋:
無住院床位衛生院,建築面積至少300平方米;每設一床位,建築面積至少增加20平方米。鄉鎮人口數少於1萬的衛生院,建築面積最少為200平方米。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4.床位總數20至99張的鄉(鎮)、街道衛生院
一、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搶救)室、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手術室、消毒供應室、資訊統計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線技術人員;
(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三、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5.綜合門診部
一、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5個臨床科室。急診室、內科、外科為必設科室,婦(產)科、兒科、中醫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預防保健科等為選設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5名醫師,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二)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醫師;
(三)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
(四)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6.中醫門診部
中醫門診部的中醫藥治療率不得低於85%。
一、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三個中醫臨床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處置室等與門診部功能相適應的醫技科室。
二、人員:
(一)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70%;
(二)至少有4名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
(三)至少有2名護士、1名中藥士及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四、裝置:
有基本裝置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裝置及中醫診療器具。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17.中西醫結合門診部
一、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外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處置室、注射室、消毒供應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3名從事中西醫結合臨床工作二年以上的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西醫結合醫師或中醫師;
(二)至少有5名護士;
(三)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18.民族醫門診部
一、科室設定:
設有三個以上民族醫門診科室。設有民族藥藥房並具有民族藥基本保管與炮製能力。
二、人員:
至少有3名民族醫醫師、1名民族藥藥士和1名檢驗士、1名護士。民族醫藥人員占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70%。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四、裝置:
有基本裝置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裝置及診療器具。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19.普通專科門診部
一、科室設定:
(一)至少設有1個一級科目或2個二級科目或4個以上二級科目以下的專業科室;
(二)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處置室、治療室、消毒供應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5名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二)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醫師;
(三)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護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醫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術職稱的相應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0.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
一、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醫師;
(二)至少有1名護士。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1.中醫診所
中醫診所的中醫藥治療率不得低於85%。
一、人員:
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中醫師。經批准設定中藥飲片和成藥櫃的,須配備具有中藥士以上職稱的人員共同執業。
二、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三、裝置:
有基本裝置和與開展診療科目相應的裝置及中醫診療器具。
四、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五、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22.中西醫結合診所
一、科室設定:
至少設診室、處置室、治療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中西醫結合臨床工作5年以上的醫師;
(二)至少有1名護士。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作。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23.民族醫診所
一、人員:
至少有1名民族醫醫師和1名民族藥藥士。
二、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三、裝置:
有基本裝置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裝置及診療器具。
四、備有與診療科目相適應的民族藥藥品。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24.精神衛生診所
一、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精神科臨床工作的精神科醫師;
(二)至少有1名護士。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通風、採風、安全符合精神衛生工作的要求。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5.衛生站
一、人員:
至少有1名護士負責業務工作。
二、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治療、處置、消毒供應等活動相對隔開。
四、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五、註冊資金到位,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6.村衛生室(所)基本標準
一、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藥房。
二、人員:
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五、藥品:
至少配備80種基本藥物。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7.護理站
說明:護理服務機構是指由護理人員組成的,在一定社群範圍內,為長期臥床患者、老人和嬰幼兒、殘疾人、臨終患者、絕症晚期和其他需要護理服務者提供基礎護理、專科護理、根據醫囑進行處置、臨終護理、消毒隔離技術指導、營養指導、社群康復指導、心理諮詢、衛生宣教和其他護理服務的醫療機構。
一、人員:
(一)至少有3名具有護士以上職稱的護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
(二)至少有1名康復治療士;
(三)至少有2名護理員。
二、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治療、處置、消毒供應等活動相對隔開。
四、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五、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28.護理院
一、床位:
床位總數在2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至少設有治療室、注射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6名護理人員;
(二)每10床至少配備1名具有主管護師職稱以上的護士;
(三)護士與護理員之比為1:2;
(四)至少有1名專職或兼職的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六、藥品
應配備80種以上基本藥品。
七、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