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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賣不掉。即便透過私下操作賣了,老婆依然可以把房子要回來。

    在這裡引用《民法典》規定做一個說明: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為什麼不能揹著老婆買房?

    不知道房產證上登記的“共有情況”是什麼。

    兩個人名字,無非就是兩種情況:

    共同共有。雙方各自一半份額。按份共有。寫明兩個在房產中各自的份額。

    根據上條規定,共同共有情況下,一方不知情,另一方不能出售;

    按份共有情況下,我們極端一點,假定老公有99%份額,老婆有1%份額。老公份額超過了2/3、可以單獨處置,但是——必須要告訴其他按份共有人,其他按份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老公不可能揹著老婆偷偷賣房,老婆必須有知情權。

    如果賣了,老婆能要回房產麼?

    不排除存在老公揹著老婆私自變賣的可能,但是老婆是有權主張買賣無效、追回房產的。

    按照《民法典》規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注意上述標粗的兩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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