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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之後,如果一方事業發展遇到問題,出現負債的情況下,會影響到另一半的婚前財產嗎? 比方說要還別人的錢不夠,另一半婚前有財產?法律上面有解釋嗎?我算是以後的另一半吧,不圖別人的,也不想婚前財產受到損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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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多數情況下,會影響到另一方的婚前財產

    這裡有幾個關係先簡單介紹一下:

    一方婚內經營產生的收益,多數情況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著對等原則,如果一方因經營所產生的債務,也將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債務合法的前提下(例如,賭博等違法行為所產生的所謂債務除外),債權人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夫妻雙方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先說說大機率的結論,隨後就規避方式給出一些建議。

    一方因經營產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按照《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換句話說,做生意賺錢了,作為雙方共同財產;但是萬一賠了,夫妻雙方也要共同承擔。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是公平、對等的。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中也明確了這一點: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那麼,共同債務共同清償,萬一夫妻共同財產不夠償還怎麼辦?這時候就要涉及到動用個人財產——一方債務,另一方需要承擔連帶的、無限清償責任。

    規避方式

    注意前面表述中的兩個關鍵意思:大機率、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一方經營的結果誰也無法事先預知是好是壞,所以多數情況下預設收益歸夫妻、債務也歸夫妻,現實中諸多判例也如此。

    雖然關於與婚姻有關的財產、債務還有一條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客觀講,實施起來很難,因為舉證困難、操作困難——

    誰會在借錢的時候告訴債主“我跟我愛人簽訂財產分割協議了”?那個債主會同意“沒問題,你就寫個人債務吧,還不起了我也不會朝你愛人追討”?

    所以,只能就規避方式給出一些提示,不保證徹底規避。

    這裡涉及到三個角色:夫、妻、及債權人。其中,涉及到兩層關係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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