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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陵凱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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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節稅姐
代做法人的風險可是極大的,畢竟法人可是傳說中“犯錯要繩之以法的人”!
那麼我們不僅在代持股協議裡要清楚註明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另外 在公司章程中對法定代表人職務權力也要儘可能予以約束,而將生產經營的決策權、管理權規定給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或股東會等相關會議)。同時,既然擔任了該職務,就不要完全放手不管、閉眼簽字,而是至少要在簽字、表決之前,考慮清楚是否有違法(包括不作為)的情形,如有則投反對票。並且,自己的法人章要自己拿著,每一次蓋章簽字都要慎重啊!
不能完全規避法律風險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有關機關的監督。
“掛名”法定代表人實際上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和管理,對公司日常經營毫無控制權可言,但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經過了工商登記和對外公示,“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與第三人之間簽訂掛名協議不能對抗法律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權利與義務。
雙方即使約定“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也無法對抗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責任。
由於企業法人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製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有可能會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在民事、刑事、行政責任方面都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掛名”法定代表人即使未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和管理,仍然有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常見案例中,往往都是公司出了事,實際控制人逃之夭夭,留下“掛名”法定代表人來“背鍋”。
擴充套件資料:
由於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2]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3]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損害公司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5]
(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的自有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6]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