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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觀宇說法

    在處理糾紛時,很多人會提交錄音,想用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有些錄音無疑對事實的確定發揮了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的甚至成為定案的關鍵依據。但要使得錄音資料能夠作為有效證據出現在法庭審判當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錄音資料本身需要沒有瑕疵且完整。

    首先,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影證據。可見,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

    其次,錄音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這一點是基礎。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裝置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可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採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竊聽等方法)取得的證據為非法證據,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再次,錄音應具備一些基本要素。一是在錄音時要明確通話人和具體時間。通話人要和所錄製的事情有直接的關係,最好就是其本人。這樣就排出了道聽途說和傳來證據的可能,使事實能夠直接得到確認。二是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三是錄音應當真實並且完整。具體來說就是不能存在剪輯,剪下,偽造,篡改。這種不真實的證據是不能被採納的,也是無效的。四是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鑑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複製後丟失或覆蓋毀掉。

    另外,提交錄音要有文字的載體。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同時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以便在法庭上質證時對錄音內容進行核實。

    當然,錄音取證要儘早。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如果在起訴後,再收集證據,對方往往都有了警惕之心,再想同通過錄音取證就很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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