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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40519503108

    十條一款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此條款看似簡單,但是其實是包含了多項內容的,舉例說明:

    1.例如“XX紅木”商標在第20類別“傢俱”商品專案上,可以適用上述條款駁回,“XX紅木”商標容易讓消費者看到該件商標時候誤以為產品是“紅木”製成—屬於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情況;

    2.例如“XX有機大米”商標在第30類別“大米”商品專案上,可以適用上述條款駁回,“XX有機大米”商標容易讓消費者看到該件商標時候誤以為產品是“有機產品”—屬於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情況;

    適用《商標法》十條一款七項駁回的情況,現在越累越多。比如說之前有很多商標含有“有機”被核准註冊,但是按照目前商標註冊審理規則,含有有機字樣的全部要駁回,一方面,考慮十條一款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情況;另一方面,還要考慮隨著科技發展可能出現“有機偽命題”的可能(“原來是好的,後來是壞的”這樣的概念),一味的核準註冊不方便之後市場的管理的!!!!(這也是局裡開會討論的新議題)!

    你提出的由於十條一款七項,還要根據商標名字判斷屬於哪一種駁回型別或者是否屬於應當駁回的範疇;目前來看,由於絕對理由駁回的(十條一款七項),如果沒有大的判斷錯誤,複審也是較難成功的!!!

    供參考!

  • 2 # 憶白yibai丶

    對於該問題,首先要說一下什麼是商標駁回複審。

    商標駁回複審,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後,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申請。

    商標局對商標申請的審查具有主觀性,雖然商標被駁回,但並不代表商標就一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可在駁回複審中透過複審理由並提供相應證據來爭取改變商評委對案件的評判。

    商標申請後,很多企業都已經對商標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使用和宣傳,如果不進行駁回複審,已經進行的投入就付之東流了。

    針對相同型別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正由於這種因素的存在,就決定了商標局的審查員在實質審查工作不可能保證判斷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說難免會出現工作上的瑕疵。特別是由於商標註冊申請審查這種個案情況的特殊性,使申請人不可能在申請書中全面反映其申請的客觀情況,只有在被駁回以後,才有機會向商標評審機關全面提供。因此,審查工作的質量直接影響商標註冊的質量,也直接關係到商標申請人的利益。

    為了確保審查質量,保障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 《商標法》設定了駁回複審的救濟程式。商標駁回複審可以保留最早的申請時間,通過後續的撤銷或無效程式,排除掉障礙商標後,可以使申請商標獲得註冊。只要不是完全相同,僅僅是近似商標,透過複審獲得商標權的機率還是比較高的,“六個核桃”、“微信”等商標都是透過駁回複審獲得註冊的。

    此類案例還有很多,1994年遼寧省體育產業開發總公司在旅行箱等皮革製品申請"東北虎"商標時也是運用了商標駁回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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