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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佳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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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頭無票15
狗害其實是人害。放狗亂跑,流浪狗都是養狗者造成的,是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必須嚴格管理、重罰養狗者。狗只傷人,嚴重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養狗者的刑事責任。 邯鄲警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拘留狗主人: https://www.365yg.com/a6555342887825965572#mid=156751944908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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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翱任
狗患當前,治狗必先治人!我有個建議,可參照毒鼠的方法,由政府主導,發動基層組織群眾,在全國上下廣泛開展消滅流浪犬違規豢養大犬惡犬無證犬運動,在投放異煙肼處必須明確標註(中英文)“請登記掛牌的狗主人注意拴繩套嘴並繞行”,以免傷及合規合法之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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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光的152975544
一定會提前養狗文明的 以後狗主人為了防止狗狗亂吃東西會給狗帶狗圈 和口罩的 希望大家多撒點藥吧! 讓文明養狗再提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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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太陽E10000
對原本就只是把自己的狗當玩物,甚至只是當成虐待發洩的用品的狗主人而言,當然起不到任何作用,毒死了再買一條就是了。但對那些對自己養的狗哪怕尚有一絲感情的狗主人來說,在明知外面有異煙肼的情況下,怎麼可能還不牽狗繩戴嘴套才讓自己的狗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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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漢韻唐風
也許不能,但可以減少散養和流浪狗數量,一定程度上降低民眾被咬傷的風險隱患。在政府沒有有效措施規範養狗限制甚至禁止散養,合理處理流浪貓狗,切實保障民眾安全之前,民眾以這種對人無害的方法維護保障自身安全及合法權益是正當的,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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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兩隻妖邪的小白爸爸
不能。答案非常明顯。以暴制暴自古以來就沒有贏家!只會加深矛盾,給日後解決問題根本增加難度。
看這個問題,其實我們更應該看這個問題背後的因果。也就是說為什麼會出現這個問題。看清楚背後的原因,就找到了解決這個問題的方向。也就是看病先找病源。
按說,毒狗的東西很多,並非只有異煙肼。為什麼異煙肼卻成了這類事件的焦點呢?我們知道,毒藥只是一個俗稱,並非一個類目。說是毒藥,其實平時一般只針對對人類身體有害的物質。投放這類物質致人傷亡叫投毒犯罪。法律上這類犯罪是入刑的。但是平時毒殺其他動物,比如毒蟲,毒鼠,毒對自己生命或財產有害的動物好像生活中還是比較常見的。當然,你故意投放毒殺別人的有所有權的動植物,是違法的!這是有法律條文的。
但是,最近出現一個異煙肼,它暫時來說很特殊,因為它是一種人們治療結核病的藥。可以說它絕對不是人們所知毒藥範疇。而它對狗卻是毒藥。網民也是從網路論文中得知的。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鑑定為投毒。人們說,我買了這個藥,不小心掉地上了,你狗吃了,怎麼能就說我投毒呢?這是醫院開給我治病的藥,不是毒藥,怎麼能跟投毒沾邊呢?
或者再亂一點,他就說我喜歡把這個藥塞香腸裡吃,結果我香腸掉地上了,不要了,你的狗你自己不看著,吃了地上垃圾,你怪我?
很難判定行為是否真的故意。而且如果法院有空天天處理狗的案子,那也太浪費時間了。所以,一般要麼忍了,要麼對峙更厲害。你毒我一條我養三條,另一方說你養三條我照樣天天往地上掉香腸。
說了這麼多,無非總結就一個問題本質,如今出現了一個處在法律真空地帶的東西。要解決這個問題,其實就三條,1.養狗的,確實要規範管理自己的狗,打疫苗,出門省拉著,萬一出了事要勇於承擔責任!2、恨狗的人不能以暴制暴。碰到問題還是要及時報警解決。現在經過網路擴散,好像很多地方警方在一些新聞影片裡已經說明,用異煙肼毒殺狗也是屬於犯法了。3,希望趕緊立法出臺相應更嚴格的管理制度,明確養狗的權利和責任。給愛和恨之間劃好邊境線。
我覺得以上三條,第三條才能根本上解決問題。1和2都是緩和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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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丁皓鵬
能
第一,投放異煙肼,是否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不構成。
首先,寵物狗是不是重大公私財產存在爭議
所謂的在小區內投放異煙肼,一般就是把異煙肼藥片塞入香腸、餅乾中,投放在特定小區中的草叢、過道等寵物貓狗常常出沒的地帶,寵物狗食用之後,會重度重度,直至死亡。
投放危險物質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這裡的公共安全,既包括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包括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狗是財產嗎?當然是。但是是重大財產嗎?不一定是。
小區內住戶養的寵物,毫無爭議屬於小區住戶的私人財產,即便是無證無牌養狗,也不能改變狗主人對狗的合法所有權,因為對狗等動產的所有權,不需要以在行政機關登記為條件。
但是從寵物狗的價值來講,很難將其稱之為重大財產,有的狗價值過萬,但有的狗,則並不具有太高的價值,很難將其概括為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財產。因此,投放異煙肼,很難構成對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害。
其次,異煙肼對人體有害,但不是毒害性物質
另外,又有人疑惑,異煙肼不僅僅對狗有害,對人也有害啊。
這裡又有一個理解錯誤。
投放危險物質罪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毒害性物質,是指含有毒素並且一旦進入有機體後就能與有機體發生化學變化,從而破壞有機體內組織和生理機能的各種物質,比如氰化物,砒霜等。
因此,毒害性物質必須含有毒素,且毒性大,作用期短,一般用少量的物質即可致人致獸嚴重傷害甚至死亡。比如毒品雖然含有毒素,但毒性慢,不屬於毒害性物質的範疇,鴉片、大麻等也不是本罪所要求的毒害性物質。
異煙肼是一種治療肺結核的處方藥,對狗有劇毒。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公佈的致癌物清單初步整理參考,異煙肼在3類致癌物清單中。普通人食用會帶來不良反應,比如出現過敏、胃腸症狀、肝損傷、神經系統損傷等,但這只是使用處方藥後的不良醫學反應,與食用氰化物、砒霜等造成的危害不可同日而語。
最後,異煙肼很難危害公共安全
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數人或重大財物的安全
有觀點認為,如果在小區的草叢、道路、垃圾叢等處,投放含有異煙肼的香腸、餅乾或者其他食物,不僅會對小區內具有覓食天性的寵物造成嚴重威脅,也會對小區內兒童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脅。但是,這種觀點只強調了不特定性,忽略了公共安全中的“多數性和廣泛性”。
一般來說,投放異煙肼的行為,一般都是投放在小區內人並不常去的草叢、垃圾叢附近。而投放危害物質罪,要求是針對公共安全的侵犯,所謂公共安全,其既要求物件不特定,同時還要求物件的廣泛性,如果投放異煙肼的行為人,把異煙肼食物投放在小區的公共水源、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就有可能構成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危害,但是如果僅僅是投放在人跡罕至的草叢、垃圾叢旁,其的確是針對的不特定物件,但是無法滿足“針對多數人、廣泛性”的要求。這就好比把劇毒的氰化物、砒霜放在人跡罕至的沙漠中,其針對的事不特定的人,但是無法造成廣泛性的危害,依然不構成本罪。
第二,投放異煙肼,是否構成故意損害財物罪?不
首先可以確認,狗是財物,但是故意毀壞財物罪是對特定物件的公私財物進行故意毀壞,前文已經說了,小區內投放,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物件,因此難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但是,有人提出,尋釁滋事罪中也規定了任意損毀財物的行為,其針對的就是對不特定物件的公私財物進行毀壞,投放藥物的行為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以上是網上摘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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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lixiuhua842
用異煙肼殺寵物狗,能實現禁狗令。
只要不出臺禁狗令,就一直會有正義人士用異煙肼殺狗,直到出臺禁犬令為止。
禁狗令是大家追求的終極目標。
狗現在已經嚴重危害到人了。捕殺流浪狗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毋庸置疑刻不容緩!不牽繩的寵物狗都是等同於流浪狗,用異煙肼藥消滅了,對人類出行就安全多了。只要能為民除害就是好!流浪狗全部捕殺。被流浪狗咬傷,沒有人擔負責任,堅決消滅流浪狗。建議全國統一捕殺流浪狗。為了城市文明及人民大眾的健康,政府應強力捕殺流浪狗!大力支援這些義士,大力加強異煙肼生產,大力提倡異煙肼消滅流浪狗,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安定!
清除狗患為人民,為小區創造宜居環境,禁止讓養狗人將小區當成狗的廁所!
大力支援禁狗令,禁止飼養寵物狗,消除狗患,維護安定和諧。
某自媒體微信公號釋出《遛狗要拴繩,異煙肼倒逼中國養狗文明進步》一文稱,藥物異煙肼對人體無害,但對犬類有非常強的毒殺作用,可用於小區投放,倒逼文明養狗。此文一出,就有人付諸實踐:8月5日,北京世紀壇附近有寵物狗誤食被惡意投擲的毒香腸,15分鐘便毒發死亡。近日,該話題繼續持續發酵。
回覆列表
當然不可能,且不說用異煙肼毒殺寵物或流浪貓狗,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而且以“為了整治不文明養狗行為”這種冠冕堂皇的理由做出投毒的行為,以暴制暴,本身就是不文明的行為。
那些以惡劣低階的暴力迴應不文明養犬的人,你以為他是為了“實現文明養犬”這種崇高的目的而進行投毒的嗎?說白了,別人養狗沒侵犯到他的權益,不管怎麼不文明,他才懶得去管呢。無非是他感覺自己受到了狗的侵犯時候,才會做出過激行為。實際上,這種行為已經脫離了“維權”的範疇,只是單純的洩憤而已。
暴力可以造成恐懼,更能激起憤怒。這種行為解決不了矛盾,反而會激化矛盾。如果養犬人本身意識不到文明養犬的重要性,你殺了他的狗,他可以用更不文明更暴力的方式來回應你。
想要整治不文明養犬行為,應該針對的是養狗人本身。健全相關的法規條例,用制度來約束養狗人,這樣以後再遇到不文明養犬行為,市民才可以據此做成正當的反擊。
(比如像西安推出的針對養狗人的舉措,就值得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