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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7047267874
你好,我想諮詢一個關於勞動關係方面的問題。 我所在的單位屬於一家國有軍品單位,98年時該單位部分員工從國有企業分流出來,在國有單位新成立的一家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民品單位工作,同時分流出來的此部分人員與軍品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並與民品單位每五年簽訂了一次用工合同。
我是2002年進入這家民品單位,期間該單位陸續招聘了一部分大學生,這部分大學生是與民品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現在面臨該民品單位人員解散,此時國有軍品單位制定了相關的人員安排政策,對於98年從軍品單位分流出來的職工仍然與軍品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後招聘的這部分大學生卻只能和目前該國有企業新成立的一家安裝公司簽訂合同,不能同分流人員一樣與國有企業直接簽訂勞動合同。
另外,我們部分大學生認購了該國有單位修建的福利房,認購協議上的公章是該軍品企業的。 綜上所述,我想諮詢一下,作為我們屬於軍品企業下屬的民品單位職工,現在面臨單位解散之時,能否認定為我們屬於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
勞動關係證明書書寫範文:勞動關係證明茲證明XXX,男,現年XX歲,漢族,身份證號XXXXXX,戶籍地XXXXXXX,於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在我單位從事XX工作,現合同期滿,經協商,雙方自願解決了合同。特此證明XXXXX單位責任人:X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