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最早叫“水計劃”,因為要與已經出臺的“大氣十條”相對應,改為“水十條”。環保部所屬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中國環境規劃院,CAEP)是“水十條”編制組牽頭單位和主要技術支援單位。
據測算,“水十條”投資將達兩萬億元。經過多輪修改的“水十條”將在汙水處理、工業廢水、全面控制汙染物排放等多方面進行強力監管並啟動嚴格問責制,鐵腕治汙將進入“新常態”。
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透過《水十條》,4月2日出臺。
“水十條”解讀之一:出臺背景
目前,中國水汙染嚴重的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區域性、複合型、壓縮型水汙染日益凸顯,已經成為影響中國水安全的最突出因素,防治形勢十分嚴峻。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中,仍有近十分之一(9.2%)喪失水體使用功能(劣於Ⅴ類),24.6%的重點湖泊(水庫)呈富營養狀態;全國4778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中,較差的監測點比例為43.9%,極差的比例為15.7%;全國9個重要海灣中,6個水質為差或極差。1995年以來,全國共發生1.1萬起突發水環境事件,僅2014年環境保護部排程處理並上報的98起重大及敏感突發環境事件中,就有60起涉及水汙染,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因水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呈顯著上升趨勢,國內外反映強烈。
“水十條”解讀之二:出臺過程
針對水汙染防治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充分吸收國內外成功經驗,借鑑相關科研成果,起草工作自2013 年4 月起,主要經歷了準備、編制、徵求意見和報批4 個階段,先後6 次徵求中央及國務院34 個部門和單位意見,兩次徵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意見,3 次組織專題調研,歷時近兩年,30 易其稿。2014 年12 月31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水十條》,根據會議精神。2015 年2 月26 日,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透過《水十條》。2015 年4 月16 日,國務院正式向社會公開《水十條》全文。
“水十條”解讀之三:主要目標1
結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水十條》確定的工作目標是: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汙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汙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
“水十條”解讀之四:主要目標2
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迴圈。主要指標是:到2020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III類比例總體高於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京津冀區域喪失使用功能(劣於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III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水十條”解讀之四:主要內容1
全面控制汙染物排放。針對工業、城鎮生活、農業農村和船舶港口等汙染來源,提出了相應的減排措施。包括依法取締“十小”企業,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汙染;加快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推進配套管網建設和汙泥無害化處理處置;防治畜禽養殖汙染,控制農業面源汙染,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提高船舶汙染防治水平。
“水十條”解讀之五:主要內容2
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空間佈局、推進迴圈發展,既可以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也是治理水汙染的重要手段。包括: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結合水質目標,嚴格環境准入;合理確定產業發展佈局、結構和規模;以工業水迴圈利用、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等推動迴圈發展等。
“水十條”解讀之六:主要內容3
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控超采地下水,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業、城鎮和農業節水;科學保護水資源,加強水量排程,保證重要河流生態流量。
“水十條”解讀之七:主要內容4
強化科技支撐。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共享平臺建設,推廣示範先進適用技術;要整合現有科技資源,加強基礎研究和前瞻技術研發;規範環保產業市場,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進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的產業化。
“水十條”解讀之八:主要內容5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汙水處理費、排汙費、水資源費等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發揮好價格、稅收、收費的槓桿作用。加大政府和社會投入,促進多元投資;透過健全“領跑者”制度、推行綠色信貸、實施跨界補償等措施,建立有利於水環境治理的激勵機制。
“水十條”解讀之九:主要內容6
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加快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懲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嚴肅查處違規建設專案;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完善監督執法機制;健全水環境監測網路,形成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的汙染防治協調機制。
“水十條”解讀之十:主要內容7
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實施限期達標的工作方案,深化汙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各類環境風險,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全面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
“水十條”解讀之十一:主要內容8
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建立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機制,定期公佈飲水安全狀況,科學防治地下水汙染,確保飲用水安全;深化重點流域水汙染防治,對江河源頭等水質較好的水體保護;重點整治長江口、珠江口、渤海灣、杭州灣等河口海灣汙染,嚴格圍填海管理,推進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加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力度,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於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水十條”解讀之十二:主要內容9
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建立全國水汙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地方政府對當地水環境質量負總責,要制定水汙染防治專項工作方案。排汙單位要自覺治汙、嚴格守法。分流域、分割槽域、分海域逐年考核計劃實施情況,督促各方履責到位。
“水十條”解讀之十三:主要內容10
“水十條”解讀之十四:改革舉措1
是在健全自然資源用途管制制度方面。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非法擠佔的應限期退出。
“水十條”解讀之十五:改革舉措2
在健全水節約集約使用制度方面。嚴控地下水超採。未經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排程的重要參考。
“水十條”解讀之十六:改革舉措3
在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方面。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汙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
“水十條”解讀之十七:改革舉措4
在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方面。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在嚴重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採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五省(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對3300萬畝灌溉面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37億立方米以上。
“水十條”解讀之十八:改革舉措5
在實行生態補償制度方面。探索採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開展補償試點。深化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水十條”解讀之十九:改革舉措6
在發展環保市場方面。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明確監管部門、排汙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以汙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
《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最早叫“水計劃”,因為要與已經出臺的“大氣十條”相對應,改為“水十條”。環保部所屬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中國環境規劃院,CAEP)是“水十條”編制組牽頭單位和主要技術支援單位。
據測算,“水十條”投資將達兩萬億元。經過多輪修改的“水十條”將在汙水處理、工業廢水、全面控制汙染物排放等多方面進行強力監管並啟動嚴格問責制,鐵腕治汙將進入“新常態”。
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透過《水十條》,4月2日出臺。
“水十條”解讀之一:出臺背景
目前,中國水汙染嚴重的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區域性、複合型、壓縮型水汙染日益凸顯,已經成為影響中國水安全的最突出因素,防治形勢十分嚴峻。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中,仍有近十分之一(9.2%)喪失水體使用功能(劣於Ⅴ類),24.6%的重點湖泊(水庫)呈富營養狀態;全國4778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中,較差的監測點比例為43.9%,極差的比例為15.7%;全國9個重要海灣中,6個水質為差或極差。1995年以來,全國共發生1.1萬起突發水環境事件,僅2014年環境保護部排程處理並上報的98起重大及敏感突發環境事件中,就有60起涉及水汙染,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因水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呈顯著上升趨勢,國內外反映強烈。
“水十條”解讀之二:出臺過程
針對水汙染防治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充分吸收國內外成功經驗,借鑑相關科研成果,起草工作自2013 年4 月起,主要經歷了準備、編制、徵求意見和報批4 個階段,先後6 次徵求中央及國務院34 個部門和單位意見,兩次徵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意見,3 次組織專題調研,歷時近兩年,30 易其稿。2014 年12 月31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水十條》,根據會議精神。2015 年2 月26 日,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透過《水十條》。2015 年4 月16 日,國務院正式向社會公開《水十條》全文。
“水十條”解讀之三:主要目標1
結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水十條》確定的工作目標是: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汙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汙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
“水十條”解讀之四:主要目標2
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迴圈。主要指標是:到2020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III類比例總體高於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京津冀區域喪失使用功能(劣於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III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水十條”解讀之四:主要內容1
全面控制汙染物排放。針對工業、城鎮生活、農業農村和船舶港口等汙染來源,提出了相應的減排措施。包括依法取締“十小”企業,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汙染;加快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推進配套管網建設和汙泥無害化處理處置;防治畜禽養殖汙染,控制農業面源汙染,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提高船舶汙染防治水平。
“水十條”解讀之五:主要內容2
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空間佈局、推進迴圈發展,既可以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也是治理水汙染的重要手段。包括: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結合水質目標,嚴格環境准入;合理確定產業發展佈局、結構和規模;以工業水迴圈利用、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等推動迴圈發展等。
“水十條”解讀之六:主要內容3
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控超采地下水,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業、城鎮和農業節水;科學保護水資源,加強水量排程,保證重要河流生態流量。
“水十條”解讀之七:主要內容4
強化科技支撐。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共享平臺建設,推廣示範先進適用技術;要整合現有科技資源,加強基礎研究和前瞻技術研發;規範環保產業市場,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進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的產業化。
“水十條”解讀之八:主要內容5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汙水處理費、排汙費、水資源費等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發揮好價格、稅收、收費的槓桿作用。加大政府和社會投入,促進多元投資;透過健全“領跑者”制度、推行綠色信貸、實施跨界補償等措施,建立有利於水環境治理的激勵機制。
“水十條”解讀之九:主要內容6
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加快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懲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嚴肅查處違規建設專案;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完善監督執法機制;健全水環境監測網路,形成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的汙染防治協調機制。
“水十條”解讀之十:主要內容7
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實施限期達標的工作方案,深化汙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各類環境風險,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全面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
“水十條”解讀之十一:主要內容8
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建立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機制,定期公佈飲水安全狀況,科學防治地下水汙染,確保飲用水安全;深化重點流域水汙染防治,對江河源頭等水質較好的水體保護;重點整治長江口、珠江口、渤海灣、杭州灣等河口海灣汙染,嚴格圍填海管理,推進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加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力度,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於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水十條”解讀之十二:主要內容9
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建立全國水汙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地方政府對當地水環境質量負總責,要制定水汙染防治專項工作方案。排汙單位要自覺治汙、嚴格守法。分流域、分割槽域、分海域逐年考核計劃實施情況,督促各方履責到位。
“水十條”解讀之十三:主要內容10
“水十條”解讀之十四:改革舉措1
是在健全自然資源用途管制制度方面。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非法擠佔的應限期退出。
“水十條”解讀之十五:改革舉措2
在健全水節約集約使用制度方面。嚴控地下水超採。未經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排程的重要參考。
“水十條”解讀之十六:改革舉措3
在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方面。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汙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
“水十條”解讀之十七:改革舉措4
在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方面。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在嚴重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採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五省(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對3300萬畝灌溉面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37億立方米以上。
“水十條”解讀之十八:改革舉措5
在實行生態補償制度方面。探索採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開展補償試點。深化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水十條”解讀之十九:改革舉措6
在發展環保市場方面。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明確監管部門、排汙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以汙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