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首先要看對方對你施加暴力的程度而定,就是不能超過對方的程度,簡言之就只能小於等於,這種情況下才屬於正當防衛,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B、若反抗或用刀子超過了對方的程度的,簡言之大於的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至於承擔什麼責任,要看對方受損害的程度而定,但應當減輕對您的處罰。 C、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1]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D、防衛誤區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E、非正當防衛 非正當防衛,是指不是危害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實施侵害的行為而採取措施防止侵害的行為。 1、防衛過當。它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正當防衛時,超過了正當防衛所需要的必要限度,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行為。 2、防衛挑撥。它是指行為人故意挑逗對方,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接著藉口加害於對方。 3、防衛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衛。它是指防衛者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實施的侵害行為。 4、假想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根本不存在,由於行為人猜想、估計、推斷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而對其實施侵襲的一種不法侵害行為。 5、事前防衛,也叫提前防衛。它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說還未到來的時候,而對準備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了所謂的防衛行為。 6、事後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終止後,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所謂防衛行為。
A、首先要看對方對你施加暴力的程度而定,就是不能超過對方的程度,簡言之就只能小於等於,這種情況下才屬於正當防衛,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B、若反抗或用刀子超過了對方的程度的,簡言之大於的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至於承擔什麼責任,要看對方受損害的程度而定,但應當減輕對您的處罰。 C、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1]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D、防衛誤區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E、非正當防衛 非正當防衛,是指不是危害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實施侵害的行為而採取措施防止侵害的行為。 1、防衛過當。它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正當防衛時,超過了正當防衛所需要的必要限度,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行為。 2、防衛挑撥。它是指行為人故意挑逗對方,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接著藉口加害於對方。 3、防衛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衛。它是指防衛者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實施的侵害行為。 4、假想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根本不存在,由於行為人猜想、估計、推斷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而對其實施侵襲的一種不法侵害行為。 5、事前防衛,也叫提前防衛。它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說還未到來的時候,而對準備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了所謂的防衛行為。 6、事後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終止後,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所謂防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