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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大的板磚

    廣場舞擾民納入依法管理軌道乃民心所向、大勢所趨。但既然是“全國現象”,立法者就應該站在更高的層面、放眼更寬的領域統籌謀劃,讓廣場舞噪音管理更具廣泛性的警示意義。審視廣州市的做法,明視訊記憶體在兩個認知誤區。其一,“廣場舞”起源於廣場,散佈於幾乎所有公共場所,公園不過是其中一寓,而“重災區”當在居民小區;其二,立法治理的重點不是“廣場舞”本身,而是由此衍生出的“噪音擾民”,對“噪音擾民”應該是零容忍的懲處,對“廣場舞”行為則需制度化的引導規範,而不是因噎廢食強令禁止。其實,對廣場舞擾民的治理並非無法可依。《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這裡既將“公園”納入了立法範疇,也明確了“公安機關”的履職責任。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明確規定,對於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反覆教育不改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罰。值得思考的是,既然有法可依,廣場舞擾民緣何屢禁不止?在筆者看來,其關鍵還在監管不力、執法缺位。究其原因,一是認知偏差。舞者把娛樂健身看作是老年人的自由,缺乏公德之心和自律意識,樂在其中之餘罔顧了他人的休息權利與心理感受;二是監管缺位。監管者對廣場舞擾民多以不告不究和息事寧人的態度視之,缺乏積極介入、主動作為的職業精神;三是制度盲點。由於噪音汙染處罰需要技術鑑定等舉證程式,《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落實,還需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則跟進。而一般性的調解、勸阻未必奏效。由此看來,制止廣場舞擾民,需要的不是因噎廢食的禁止,而應當是因勢利導的規範。一是透過對廣場舞訂立公約,對其活動作出時間選擇、地點劃定和音量控制等方面的行為規範,引導其提升公德意識和自控素質;二是對於不服管理、不聽勸阻、恣意擾民者,則必須嚴格依法查處,不能姑息遷就。相信,只要合理引導、強化監管、嚴格執法,廣場舞擾民並非不可治癒頑疾痼病。

  • 2 # 九進十三出

    現在老年人都比較愛好跳廣場舞,不但對身體有好處,放鬆心情,還可以認識更多的朋友(畢竟孩子陪父母的時間還是有限)。但是有些阿姨為了製造出更好的音樂氛圍,會把音響聲音調的比較高。這也就造成了年輕人不是特別喜歡廣場舞的原因。

    如何解決擾民的問題我覺得有以下兩個方法:

    1、如果是本小區的叔叔阿姨,那就可以找物業來協商。畢竟我們大家交過物業費的嘛。由物業代表受到影響的業主來協商並不會傷感情和弄的大家都沒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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