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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adazhu2

    古巴比倫王國國王漢謨拉比當政時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維護財產私有制,全面調整自由民之間的關係,鞏固現存秩序.法典制定的確切時間不清,大概在公元前1791年或前1790年始擬,完成於巴比倫尼亞統一之後.法典包括序言、正文、結尾三部分.序言充滿神化、美化漢謨拉比的言辭.正文包括282條法律,涉及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內容,意在調解自由民之間的財產佔有、繼承、轉讓、租賃、借貸、僱傭等多種經濟關係和社會、婚姻關係.法典表明古巴比倫社會存在奴隸主、奴隸、小生產者三個基本階級,此外與階級關係不盡一致的等級關係.自由民之間分為有權者阿維魯和半有權者穆什根努兩個等級.前者原意是“人”,享有一些特權;後者原意可能是“禮拜”,法律地位低下.法典對債務奴隸制和高利貸有所抑制,限制對小生產者過分的掠奪,以免動搖兵源和稅源.法典對奴隸制予以嚴格保護,體現了法典的性質.結尾部分除繼續對漢謨拉比歌功頌德外,還強調法典原則的不可改變性.法典的制定標誌古西亞法律制度的進步,國家的成熟.

      漢謨拉比法典由序言、條文(282條)和結語三部分組成,內容包括訴訟程式、盜竊處理、軍人份地、租佃、僱傭、商業高利貸、婚姻、繼承、傷害、債務、奴隸等等.法典的基本特點:首先,它明顯地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保護奴隸制的私有制;其次,法典還儲存某些習慣法殘餘,例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同態復仇原則(第196、200條)和神判習慣(第2、132條)等;再次,從現代意義上說,漢謨拉比法典並未區分公法、私法(民法)和刑法,諸法合一,法律條例既從民法角度也從刑法角度來確定.

       漢謨拉比法典一方面是使阿摩利人的習慣法成文化,另一方面吸收了兩河流域固有的蘇美爾、阿卡德立法與伊新·拉爾沙時代城邦立法的成果.不過,它主要還是當時社會經濟制度的產物,反映出當時社會各方面的現實.

        “漢謨拉比法典”石碑上,共包括282則條文.法典是建立在蘇美爾立法原則基礎上的,其中揉和了閃族人的新發明,但他們對什麼原則屬於蘇美爾人,什麼原則屬於閃族人說法各異,因而我們最好是把它們都簡單地歸結到最有名的記載“美索不達米亞法系”的文獻之列.

    漢謨拉比法典的一些法律條例: 1.倘自由民宣誓揭發自由民之罪,控其殺人而不能證實,揭發者應處死;3.自由民在訴訟案件中提供罪證,而所訴無從證實,倘案關生命問題,應該處死;5.倘法官審理案件做出判決後又更改,則應揭發其罪行,並撤消法官席位,終身不再錄用.

    在漢謨拉比法典中,奴隸毫無權利可言,稍有過失即受到斷肢的可怕懲罰.此外,法典中提到了兩個法律階層:一是“人”,顯然意指貴族;另是所有其他既非“人”亦非奴隸的人,他們的法律待遇很差,但擁有某些法律權利.

    漢謨拉比法典建立在兩個最著名的原則基礎上,此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和“讓買方小心提防”.猛一看來這兩個原則都很原始,在規定對確定的傷害行為進行賠償時(“倘人毀他人之目,則毀其目”;“倘人斷他人之骨,則斷其骨”),法典從不考慮最初的傷害是否純屬意外,而是殘酷無情地堅持讓人受到皮肉之苦和受辱.“讓買方小心提防”原則不那麼殘酷無情,但看上去不像是法律.為什麼國家應在一部法典裡宣佈賣方行詐不會受到懲處呢?因為美索不達米亞人頒佈法律主要是為了制止爭鬥,他們以為這決非毫無理由——一個總想採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記住不論他怎樣加害於人,都會受到法律同樣的處罰,那麼他也許會不再施暴. 至於“讓買方小心提防”原則,同樣也是為了制止爭鬥,因為買方知道自己沒有權利,如果他去取鬧,馬上就會受到懲罰.正是依靠這部法典,漢謨拉比時代的巴比倫社會,成為古代東方奴隸制國家中,統治最嚴密的國家.至今,這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律條文仍是世界上一部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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