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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用地

    建設單位持經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和圖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附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

    2、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或其他有關批准檔案;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

    5、建設專案總平面佈置圖;

    6、佔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7、建設專案位於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

    二、受理申請並審查有關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表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專案,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專案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

    三、審批用地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報土地審批檔案,按規定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實行土地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審批土地。

    四、徵地實施

    經批准的建設用地,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1、徵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批准徵地的機關、文號、土地用途、範圍、面積、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安置農業人口;

    4、徵收用地單位的費稅;

    5、直轄市徵地爭議。

    五、簽發用地證書

    1、有償使用土地的,應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2、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單位簽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3、用地單位持使用土地證書辦理土地登記。

    六、徵地批准後的實施管理

    建設用地批准後直至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和管理,其主要任務是:

    1、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徵地單位按期移交土地;

    3、處理徵地過程中的各種爭議;

    4、填寫徵地結案報告。

    七、頒發土地使用證

    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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