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用地
建設單位持經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和圖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附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
2、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或其他有關批准檔案;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
5、建設專案總平面佈置圖;
6、佔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7、建設專案位於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
二、受理申請並審查有關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表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專案,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專案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
三、審批用地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報土地審批檔案,按規定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實行土地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審批土地。
四、徵地實施
經批准的建設用地,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1、徵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批准徵地的機關、文號、土地用途、範圍、面積、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安置農業人口;
4、徵收用地單位的費稅;
5、直轄市徵地爭議。
五、簽發用地證書
1、有償使用土地的,應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2、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單位簽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3、用地單位持使用土地證書辦理土地登記。
六、徵地批准後的實施管理
建設用地批准後直至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和管理,其主要任務是:
1、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徵地單位按期移交土地;
3、處理徵地過程中的各種爭議;
4、填寫徵地結案報告。
七、頒發土地使用證
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一、申請用地
建設單位持經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和圖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附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
2、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或其他有關批准檔案;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
5、建設專案總平面佈置圖;
6、佔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7、建設專案位於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
二、受理申請並審查有關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表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專案,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專案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
三、審批用地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報土地審批檔案,按規定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實行土地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審批土地。
四、徵地實施
經批准的建設用地,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1、徵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批准徵地的機關、文號、土地用途、範圍、面積、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安置農業人口;
4、徵收用地單位的費稅;
5、直轄市徵地爭議。
五、簽發用地證書
1、有償使用土地的,應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2、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單位簽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3、用地單位持使用土地證書辦理土地登記。
六、徵地批准後的實施管理
建設用地批准後直至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和管理,其主要任務是:
1、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徵地單位按期移交土地;
3、處理徵地過程中的各種爭議;
4、填寫徵地結案報告。
七、頒發土地使用證
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