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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54903364323

    .個人要求評殘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入伍時間,退伍時間,負傷時間、地點、部位、原因及詳細經過,在部隊未評殘原因等情況或殘情惡化情形。評殘申請須由本人親筆簽名或蓋章(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申請人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後,出具的對申請人負傷時間、地點、部位、原因及詳細經過或殘情惡化情形的書面意見;

    3.兩個以上作為直接見證人的戰友提供的能夠直接證明申請人因戰因公負傷情形的證明材料,及直接見證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見證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4.申請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張及身份證、戶口簿影印件;

    5.因戰因公致殘的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診斷證明中不僅要有負傷事實記載,且須有能認定因戰因公負傷的情形表述。屬於職業病申請補辦評殘的,須有服役期間從事與所患職業病有關工種的檔案記載或者診斷為職業病的原始醫療證明;屬於放射性疾病申請補辦評殘的,須有在軍隊認定的參試部隊服役的檔案記載和近期就診病歷;屬於醫療事故致殘申請補辦評殘的,須有服役期間軍隊相關機構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屬於患精神病(2004年9月30日以前退出現役)申請補辦評殘的,須有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檔案記載或者軍隊醫療機構診斷患精神病的原始醫療證明。檔案記載和原始醫療證明應儘可能提供原件;若確實無法提供原件的,應由檔案保管單位在影印件上加蓋印章;檔案原件及影印件一般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從檔案保管單位獲取;

    6.《退伍(轉業、復員)軍人登記表》;

    7.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須有原批准殘疾等級的申報審批材料、原殘疾證件、本人認為殘疾情況與原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醫療診斷證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請6個月以內就相關殘疾部位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就診病歷及醫療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系職業病的須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作出的鑑定意見;系精神病的須有市(州)民政部門主管的復退軍人精神病醫院或指定的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作出的診斷結論);

    8.申報材料中出生時間、身份證號碼、姓名(含同音不同字、錯別字)等個人資訊不一致的,應有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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