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帶上需要的材料去辦理就行。
1、申請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3)屬於未銷售的或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4)屬於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5)屬於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2、辦理程式: (1)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上證明、憑證; (2)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 (3)屬於未銷售的或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4)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5)屬於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或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6)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核心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7)對具有未銷售的或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3、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
4、辦理單位: 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
不需要,帶上需要的材料去辦理就行。
1、申請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3)屬於未銷售的或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4)屬於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5)屬於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2、辦理程式: (1)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上證明、憑證; (2)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 (3)屬於未銷售的或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4)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5)屬於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或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6)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核心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7)對具有未銷售的或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3、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
4、辦理單位: 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