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裝置、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
根據《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部門制定。
(2)普通內銷商品住宅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在區、縣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基準價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3)高標準內銷商品住宅和外銷商品住宅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其它服務專案的收費,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協商確定。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收取。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
物業管理企業收費的專案和標準應當公佈。已按照本條例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複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未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的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收費的,業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裝置、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
根據《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部門制定。
(2)普通內銷商品住宅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在區、縣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基準價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3)高標準內銷商品住宅和外銷商品住宅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其它服務專案的收費,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協商確定。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收取。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
物業管理企業收費的專案和標準應當公佈。已按照本條例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複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未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的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收費的,業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