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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奉孝歷史

    新的《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管理採用了“寬進嚴管”的思路,這是該條例精髓所在,這樣既有利於促進經營旅遊業務的迅速發展,活躍旅遊經濟,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間進行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旅行社條例》首先在條例名稱上體現了新亮點,由1996年頒佈實施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變更為《旅行社條例》,去掉“管理”兩個字,這樣的改動強調了以消費者為先和行業自律的雙重內涵,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將強化公共服務的職能,更注重保障遊客和旅行社雙方的權益,促使旅行社行業形成良性迴圈市場。新條例內容更可謂亮點多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大方面: 亮點一 降低了旅行社的設立門檻,促進行業發展 1、取消了旅行社類別劃分,註冊資本統一為30萬元 在新條例中,不再有“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的字眼,只要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既可以經營國內旅遊業務也可以經營入境旅遊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也統一為30萬元。而且,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及處罰的,即可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2、《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領難度減小 3、消除了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的體制性障礙 4、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減輕了旅行社的負擔 國內入境旅遊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由60萬元減少到20萬元,降低幅度巨大,另外,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全部歸旅行社,旅遊管理部門不再提取所謂的“管理費”。 5、外商可單獨設立旅行社 外商投資旅行社除原來規定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外,還增加了外資獨資的旅行社,並且,取消了原《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的註冊資本必須達到400萬元的最低限額,並且取消了涉外旅行社對中國投資者及外商旅遊經營者的諸多限制性條件的規定。 亮點二 對旅行社經營行為作了全面、嚴格的規範,加大了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這可謂用“鐵腕”懲治不法行為,加強行業管理 旅行社行業以前經常發生的虛假宣傳、低於成本價攬客、單方改變旅遊合同約定的行程、欺騙、脅迫消費、領隊“甩客”等損害遊客利益的行為將被《旅行社條例》明確規定禁止。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的行為也將被明令禁止。 1、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簽訂合同 為防止旅行社採取合同欺騙的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條例規定,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條例同時規定,合同訂立後,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不得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否則,將分別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或者領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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