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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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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拈雨入碟花落盞
可以與員工本人及其直屬領導先進行溝通,在員工溝通了解員工提了離職後又改變想法的真實原因;與其直屬領導溝通,瞭解該員工是否值得留下。
3、勞動風險預控: 企業人事人員也應該要做好相關的勞動風險預控工作,如果該員工過往表現並不太好,提出了離職後又想得到公司的經濟補償才說不想離職了,那就很有可能會出現勞動風險。企業人事應早做好應對策略。
5、其它:上述都行不通,那就只能找員工溝通,告之厲害關係,即然提出來了,就該遵守約定。不過,這條最好不要用上,把員工惹急了,勞動糾紛也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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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周晨律師
離職申請自送達用人單位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辭職權屬於形成權,一經作出就具備法律效力,因此辭職申請是不能撤回的。
如果員工後悔辭職,想繼續留下工作的,只能與單位協商,看單位是否同意繼續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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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京都老客41118
這種情況,很好處理!決定權就交給公司了呀。想留不想留就看公司的考慮了嗎。首先,該員工兩點:他的崗位重不重要?他的表現公司是否滿意?只要這兩點有一點公司需要留他,比如他的崗位很重要,他突然一走暫時沒人能頂替,公司會感覺困難。也或者他的人表現公司很滿意,員工們也都很喜歡他。他走了,大家會有影響!這兩條只要他佔一條,就留下他,很好說嘛:公司對你還是很器重的,你最開始突然要走公司很被動。你現在想留下,最好了。但是,這種留下後,後續公司應該有兩種考慮。因為這個人既然這次可能因什麼原因想走,或者下次又有什麼想法了!所以,要麼,對他照顧提個職務、加點薪資,以便穩定他。也或者培養一個他的接班人,以備他下次再走猝不及防。
如果,該員工崗位不重要,或者表現也不好,正好想讓他走,那就說領導已經批過了,不好更改。堅持他走就是了!因為他有辭職書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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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長金老者
我個人覺得此時主動權已在用人單位手中,如果想留下你繼續工作,肯定對你挽留一下,此時借坡下驢,皆大歡喜。另一個是正想裁員,你撞在槍口上,必走無疑。如果介於兩者之間,你可以向人事部門提出撤回申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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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aoHuang188
這個問題,目前在企業當中也是一件正常的事情,關在在企業是如何來處理。如果企業認為該員工還適合公司的工作,該員工離職後又沒有合適的人選來承擔該項工作,那麼就可以留下,退回辭職申請。如果企業不想留下此員工,也要明確的答覆。企業無論作出何種決定,都要在此次申請到期前(最好是提前一週)通知本人。最好要以書面形式通知,並且由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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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力資源Jack
如何處理,還是要看企業對該員工的使用態度而定,大致分為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員工不想走,企業也想留。皆大歡喜的局面,員工不走就找員工好好談一下,順便還可以此為契機給員工做一番思想教育,加強員工在之後工作中的職業態度。
第二,員工不想走,企業不想留。不理會員工撤回辭職申請的行為,並保留好員工離職申請的證據,限期規定員工在某個的時間範圍內完成工作交接並辦理完離職手續,明確告訴員工:企業是正式職業場所,不是你想留就留,想走就走,自己應該對自己的職業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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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香草紫蘇
一,員工提出的辭職只是口頭申請,沒有提交書面申請
這時候,其實企業不能因此強迫員工離職。因為《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權益,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必須以提交辭職申請為準,如果沒有書面申請,或者辦公系統申請,口頭申請不能作為憑證。
我曾經遇到一個員工,也是這種情況,忽然提出離職,口頭和上司提的。然後催著我招聘,交接工作,要早點走人。
我跟員工的上司提出要求當事人提交書面申請才可以,他說對方學歷低,不太會寫,我直接拿了一個辭職申請模板,讓他帶回去給員工抄一遍。並且強調,如果寫了書面申請,後面就沒有留下來的可能了,招到人她就必須走。
兩天後,她的上司來跟我說,她不辭職了。
二,員工提出辭職,並提交書面申請如果員工提出辭職,並且已經遞交了書面申請。這時候事情的決定權就掌握在你的手中了。
你可以評判一下,這個提出離職的員工,你是否還想繼續留用。如果過去工作表現不錯,可以考慮收回離職申請,繼續留下工作。
如果覺得對方本來工作流不怎麼好,沒什麼責任心,能力也一般,想替換。那就直接拒絕他收回離職申請,跟他說已經招到新人了。讓他走吧。
總之,你有沒有主動權決定員工去留,主要看他提交的離職申請是否有書面申請。剩下的就好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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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打聽生活
一、提交離職單,其實和入職時簽訂勞動合同具有類似之處。
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離職,非試用期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公司離職,這些條款大家都非常熟悉了,這裡也不必再談。
我們知道,入職時建立勞動關係的一個關鍵材料就是簽訂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簽字後生效。大部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是先讓員工千萬字後,公司收回同意蓋章簽字然後在給員工一份(但有些公司不給)。也就是說一旦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並被交給公司後,那麼主動權就在公司受理了。只要合同在公司手裡,即便公司不蓋章,這個合同實際上也是生效的,因為公司擁有隨時蓋章簽字的主動權。
那麼同樣的道理,辭職申請書作為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個檔案,在員工簽完字提交給公司後,公司就擁有主動權了。公司可以在30天內決定是否正常安排員工離職,還是同意員工的要求撤銷這個辭職書(原則上公司是無權單方面撤銷辭職書,只有員工提出後才可以),此時員工是被動的。
二、這個時候我們要想返回,不想離職了該怎麼辦?這個時候還是以和公司協商為主,只要你提出離職時沒有和公司產生矛盾,而且你平時工作表現也不錯,一般公司也都可以說的通的。這是最有效可能也是唯一的方法,就可以把辭職書拿回來銷燬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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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鏡頭iread我讀
感覺難處理,推測這個員工各方面條件應該還不錯,那就建議留用,不過最好是按照辭職書辦理離職,然後重新入職。
這樣既尊重了制度,也能夠給員工機會,同時也真正掌握了主動權,當然,必須談清楚要求、條件之類,不能忽悠員工。
從企業角度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員工離職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業即可,到了30天就可以直接離職了,企業需要配合辦理離職證明、社保轉移等手續。
本例中,員工在遞交後反悔,不願離職了,企業的處理考慮幾方面:
1、崗位重要性+招人程序
如果該崗位一日不可或缺,又沒有完成招人的全部流程,可以考慮退回該員工的辭職書,讓其繼續留用;
如果崗位屬於並不重要的崗位,隨時可以補充新人到崗,那就要考慮員工個人的工作和績效評價。
2、該員工工作和績效評價
員工以往的表現是非常重要的參考指標:工作能力、個人素質、職業素養、過往績效等,如果整體評價屬於優秀,那就退回員工辭職書,並繼續留用;
如果整體評價屬於一般,甚至比較差的情況,那企業可以堅持履行完後續的離職手續辦理,禮送出境。
3、該崗位的招聘預期
(1)能不能找到合適或者更好的人
主要是概率,也就是該員工所從事崗位,根據HR部門對人才市場的調研、分析,招到與該員工能力、績效持平,或者更好的人員的概率;
(2)找到合適或者更好的人的成本
包括:與該員工相比新人的成本、招聘新人的成本、新人熟悉工作接受培訓的成本、因為招人不合適重新更換的成本等,有些事必然發生的,比如工資、社保、一次招聘成本、培訓等,有些是可能發生的,比如二次招聘等。
4、企業文化、人文關懷等軟性指標
(1)企業文化
一方面要考慮該員工與公司文化的匹配度,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企業文化本身的革新和再造。
匹配比較容易理解,他一直能夠按照企業的規則、制度做事,並且能夠秉承企業文化的精神,在一些關鍵或者緊急時刻做出企業文化傾向的選擇。
革新和再造,是對企業文化的反思和未來優化的設計,比如,企業文化缺乏狼性而企業發展又對狼性有較大的依賴或者期待,這名員工屬於非常溫和的老好人式,那就需要認真對待。
(2)人文關懷
瞭解員工前後變化的具體原因,如果是因為家庭變故、個人遭遇等非因素,那可以考慮員工的實際情況,考慮留用,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
從個人角度發生這種變化一定是有原因的,可能包括:個人原來找好的下家反悔了、個人家庭有了一些變化、受到了來自外界的一些影響、對整體的經濟形勢和就業環境重新做了評估等。
無論原因是什麼,變化沒什麼錯,屬於個人選擇。
辭職、跳槽都不是小事,職業轉換正常,但帶來的影響和投入的時間等都需要充分考慮、認真分析後決定。
寫在最後如果這個員工各方面都不錯,建議留用,但最好的辦法是:離職,然後重新入職。
離職是為了尊重辭職的流程,重新入職是考慮了員工的現實困難、個人能力等因素的慎重選擇。
同時,建議根據這種情況細化公司關於員工辭職的流程、材料和制度,以免以後發生類似情況,主要是這樣增加了公司的行政處理成本,而且帶來了一定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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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員工提出辭職30天后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需要公司同意,所以現在反悔想留下來就需要公司同意並銷燬辭職信,雙方心照不宣的當做沒有發生過這件事,或是雙方從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是口頭提出辭職或是提交辭職申請,那麼事情就還有轉機,口頭提出辭職如果公司沒報留證據是無法證明員工提出辭職的,而辭職申請需要公司同意雙方達成一致後才能生效,所以我們可以在之前撤銷申請。所以廣大勞動者們在想要辭職時也要注意,不要寫辭職申請否則30天后如果公司拒絕你的申請,是不能直接走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