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釋義】本條規定了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或者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能因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得因承辦人等的變動不履行合同義務。本條規定的依據有二:一是合同關係的過程性及同一性。合同從締結到終止是一個過程(即或在即時交易的情形下亦如此)。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由權利義務來聯結,且不斷地發生變化,如合同的變更、轉讓,當事人義務的增等。但是,這些變化並不能使合同關係消滅(除合同因法定原因終止外)。所以在現代合同法中,合同的變更不再區分要素變更與非要素變更,合同的轉讓亦不能使合同關係消滅,原有的合同關係依然存在,只是發生變化而已。即或在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或履行不適當的情況下,合同義務即轉化為違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違約責任是合同義務在法律上的延續,是合同義務的另一種轉化形式,合同義務仍未徹底消滅。這就是合同的同一性。在法律上,合同的同一性的最大好處在於它能使法律關係簡單化和明晰化,便於實踐操作。既然合同的變更涉及到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轉讓涉及到合同當事人的變更、增減,法律都不認為合同已經消滅,在當事人本身沒有變化,只是一些基本情況改變的情況下,合同的同一性自然應存在。二是合同嚴守原則的要求。在合同依法成立後,當事人即應依合同約定,全面、適當、正確地履行合同債務,非依法定消滅原因,合同不得消滅。當事人基本情況的有些變化並不能影響合同的內容,也與合同的消滅無任何關聯。適用本條規定時,需注意如下兩個問題:其一,這裡的當事人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僅變更方不得以次為由拒絕履行合同,而且對方也不能以次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其二,需注意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變動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變動與法人的分立和合並的區別。後者應適用合同法有關合同的變更與轉讓一章中的規定。
合同法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釋義】本條規定了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或者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能因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得因承辦人等的變動不履行合同義務。本條規定的依據有二:一是合同關係的過程性及同一性。合同從締結到終止是一個過程(即或在即時交易的情形下亦如此)。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由權利義務來聯結,且不斷地發生變化,如合同的變更、轉讓,當事人義務的增等。但是,這些變化並不能使合同關係消滅(除合同因法定原因終止外)。所以在現代合同法中,合同的變更不再區分要素變更與非要素變更,合同的轉讓亦不能使合同關係消滅,原有的合同關係依然存在,只是發生變化而已。即或在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或履行不適當的情況下,合同義務即轉化為違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違約責任是合同義務在法律上的延續,是合同義務的另一種轉化形式,合同義務仍未徹底消滅。這就是合同的同一性。在法律上,合同的同一性的最大好處在於它能使法律關係簡單化和明晰化,便於實踐操作。既然合同的變更涉及到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轉讓涉及到合同當事人的變更、增減,法律都不認為合同已經消滅,在當事人本身沒有變化,只是一些基本情況改變的情況下,合同的同一性自然應存在。二是合同嚴守原則的要求。在合同依法成立後,當事人即應依合同約定,全面、適當、正確地履行合同債務,非依法定消滅原因,合同不得消滅。當事人基本情況的有些變化並不能影響合同的內容,也與合同的消滅無任何關聯。適用本條規定時,需注意如下兩個問題:其一,這裡的當事人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僅變更方不得以次為由拒絕履行合同,而且對方也不能以次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其二,需注意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變動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變動與法人的分立和合並的區別。後者應適用合同法有關合同的變更與轉讓一章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