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試行)
《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因病評殘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於服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種疾病,而是對起病隱匿,病程長且遷延不愈,病因複雜,需長期醫療服務,給生活和工作帶來嚴重影響的一類疾病的總稱。常見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礙按系統列舉如下:)
一.消化系統反流性食管炎;
反覆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術嚥下運動不正常;
食管切除重建術後;
食管裂孔疝;
消化性潰瘍;
慢性萎縮性胃炎;
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腫瘤;
慢性膽囊炎;
膽石症;
慢性胰腺炎;
炎症性腸病;
輕度慢性活動性肝炎;
肝硬化代償期;
胃部分切除術;
小腸部分切除;
結腸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
肝部分切除;
膽囊切除;
膽腸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統
慢性支氣管炎;
支氣管哮喘;
支氣管擴張;
肺心病;
呼吸系統腫瘤;
肺纖維化;
慢性活動性肺結核;
慢性阻塞性肺氣腫;
肺間質性疾病;
肺段切除術或修補術;
氣管或支氣管成形術;
部分胸廓改形術;
三.迴圈系統
高血壓病;
慢性心律失常;
心臟瓣膜病;
冠心病;
慢性心包炎;
心肌炎;
心肌病;
主動脈瘤或主動脈夾層;
周圍血管疾病(如:大動脈炎、雷諾綜合徵、脈管炎、閉塞性動脈硬化、靜脈血栓形成等);
四.神經、精神系統
輕度癲癇;
不完全性面癱;
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失語;
截癱或偏癱肌力小於4級;
雙手部分肌癱肌力小於4級;
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小於4級;
雙足部分肌癱肌力小於4級;
單足全肌癱肌力小於4級;
周圍神經炎性疾病;
脊髓炎;
脊髓壓迫症;
脊髓空洞症;
顱內或脊髓佔位性病變;
帕金森病;
多發性硬化症;
腦血管疾病;
肌營養不良;
重症肌無力;
神經系統腫瘤;
各類精神病性障礙;
五.泌尿生殖系統
一側卵巢病變;
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單側輸卵管切除;
一側腎上腺病變;
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一側睪丸、副睪切除;
慢性腎炎或腎病;
腎病綜合症;
慢性泌尿系感染;
泌尿繫結石或梗阻;
多囊腎;
泌尿生殖系統腫瘤;
慢性前列腺炎;
六.內分泌系統和代謝性疾病
糖尿病;
低糖血癥;
丘腦-垂體疾病;
腎上腺疾病;
甲狀腺疾病;
甲狀旁腺疾病;
胰島內分泌腫瘤
七.造血系統和免疫、風溼性疾病
各種慢性貧血;
白血病;
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
免疫缺陷病;
風溼熱;
類風溼關節炎;
系統性紅斑狼瘡;
成人Still病;
色素沉著絨毛結節性滑膜炎
血清陰性脊柱關節病;
多發性肌炎;
原發性血管炎;
痛風及高尿酸血癥;
大骨節病;
頑固性牛皮癬;
嚴重白癜風;
八.骨骼系統疾病
慢性骨髓炎;
硬化性骨髓炎;
骨無菌性壞死;
滑膜軟骨瘤病;
骨、關節結核;
骨腫瘤;
骨囊腫;
腰椎管狹窄症;
九.五官系統
因眼病(近視眼除外)致視力下降,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
因病雙眼矯正視力<0.8;
象限盲或偏盲;
瞳孔散大;
眼瞼不能閉合或下垂影響外觀者;
青光眼;
淚器疾病;
因耳疾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
前庭功能喪失,閉目不能並足站立;
嚴重聲音嘶啞;
發音或構音不清;
嗅覺完全喪失;
注:
1、以上慢性病範圍適用於在部隊患病未能治癒,殘情達不到評殘標準規定的等級,其所患慢性病相當於十級殘情以上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2、在部隊患病殘情達到病殘等級但未評定者,退伍後不再補辦病殘評定,可按有關規定並參照以上慢性病範圍落實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
3、對於本範圍未能列入的少見的慢性病,其病情相當於十級以上殘情者,可參照相應系統慢性病認定。
不算
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試行)
《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因病評殘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於服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種疾病,而是對起病隱匿,病程長且遷延不愈,病因複雜,需長期醫療服務,給生活和工作帶來嚴重影響的一類疾病的總稱。常見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礙按系統列舉如下:)
一.消化系統反流性食管炎;
反覆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術嚥下運動不正常;
食管切除重建術後;
食管裂孔疝;
消化性潰瘍;
慢性萎縮性胃炎;
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腫瘤;
慢性膽囊炎;
膽石症;
慢性胰腺炎;
炎症性腸病;
輕度慢性活動性肝炎;
肝硬化代償期;
胃部分切除術;
小腸部分切除;
結腸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
肝部分切除;
膽囊切除;
膽腸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統
慢性支氣管炎;
支氣管哮喘;
支氣管擴張;
肺心病;
呼吸系統腫瘤;
肺纖維化;
慢性活動性肺結核;
慢性阻塞性肺氣腫;
肺間質性疾病;
肺段切除術或修補術;
氣管或支氣管成形術;
部分胸廓改形術;
三.迴圈系統
高血壓病;
慢性心律失常;
心臟瓣膜病;
冠心病;
慢性心包炎;
心肌炎;
心肌病;
主動脈瘤或主動脈夾層;
周圍血管疾病(如:大動脈炎、雷諾綜合徵、脈管炎、閉塞性動脈硬化、靜脈血栓形成等);
四.神經、精神系統
輕度癲癇;
不完全性面癱;
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失語;
截癱或偏癱肌力小於4級;
雙手部分肌癱肌力小於4級;
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小於4級;
雙足部分肌癱肌力小於4級;
單足全肌癱肌力小於4級;
周圍神經炎性疾病;
脊髓炎;
脊髓壓迫症;
脊髓空洞症;
顱內或脊髓佔位性病變;
帕金森病;
多發性硬化症;
腦血管疾病;
肌營養不良;
重症肌無力;
神經系統腫瘤;
各類精神病性障礙;
五.泌尿生殖系統
一側卵巢病變;
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單側輸卵管切除;
一側腎上腺病變;
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一側睪丸、副睪切除;
慢性腎炎或腎病;
腎病綜合症;
慢性泌尿系感染;
泌尿繫結石或梗阻;
多囊腎;
泌尿生殖系統腫瘤;
慢性前列腺炎;
六.內分泌系統和代謝性疾病
糖尿病;
低糖血癥;
丘腦-垂體疾病;
腎上腺疾病;
甲狀腺疾病;
甲狀旁腺疾病;
胰島內分泌腫瘤
七.造血系統和免疫、風溼性疾病
各種慢性貧血;
白血病;
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
免疫缺陷病;
風溼熱;
類風溼關節炎;
系統性紅斑狼瘡;
成人Still病;
色素沉著絨毛結節性滑膜炎
血清陰性脊柱關節病;
多發性肌炎;
原發性血管炎;
痛風及高尿酸血癥;
大骨節病;
頑固性牛皮癬;
嚴重白癜風;
八.骨骼系統疾病
慢性骨髓炎;
硬化性骨髓炎;
骨無菌性壞死;
滑膜軟骨瘤病;
骨、關節結核;
骨腫瘤;
骨囊腫;
腰椎管狹窄症;
九.五官系統
因眼病(近視眼除外)致視力下降,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
因病雙眼矯正視力<0.8;
象限盲或偏盲;
瞳孔散大;
眼瞼不能閉合或下垂影響外觀者;
青光眼;
淚器疾病;
因耳疾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
前庭功能喪失,閉目不能並足站立;
嚴重聲音嘶啞;
發音或構音不清;
嗅覺完全喪失;
注:
1、以上慢性病範圍適用於在部隊患病未能治癒,殘情達不到評殘標準規定的等級,其所患慢性病相當於十級殘情以上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2、在部隊患病殘情達到病殘等級但未評定者,退伍後不再補辦病殘評定,可按有關規定並參照以上慢性病範圍落實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
3、對於本範圍未能列入的少見的慢性病,其病情相當於十級以上殘情者,可參照相應系統慢性病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