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的個人經歷來談談這個問題。過去在國有銀行的基層行工作,每家行都會在風控部門下設一個資產保全部。一般當貸款從五級分類的關注下降到次級,也就是形成壞賬了。催收貸款的工作就會從經營部門和風險部門轉移到資產保全部門。資產保全部工作人員大多是有一定社會關係,包括公檢法的,多是軍人轉業進入銀行工作,因為這些人會有很多戰友在公檢法部門工作。在中國催討壞賬時公檢法的能量還是很強大的。
壞賬分好幾種,有些的確是經營不善資金流斷裂導致的壞賬,這一類透過協商和重組還有可能收回部分,但還有一些涉及老闆跑路的,專門騙貸的,就特別需要公檢法的力量控制貸款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資產和動向。
銀行內部有很嚴格的壞賬分類制度,比如信用貸款90以上就要列入壞賬,有抵押的是180天,但最長一年還沒收回都要列入損失類貸款核銷。當然核銷會影響到計提撥備,會直接影響到利潤。所以到省分行這個層面卡的很緊,貸款核銷時很重要的指標資源,甚至關係到很多基層行領導的仕途。
目前不良信貸處理公司在實際應用中並不多見,這其中存在很多灰色地帶和道德風險。銀行大多數是和律師所籤分成協議,由律師負責全盤追討壞賬,按照追討回來的比例決定銀行支付的律師費。唯一外包壞賬在國內用的比較多的是信用卡壞賬外包。
對外資銀行而言,因為和地方政府公檢法的關係都不會像國有銀行那麼大能量,本身的法律、資產保全部門的人員力量也比較薄弱,使用外聘律師追討壞賬的例子就更多。
至於向不良資產管理公司大規模打包轉移壞賬,因為近五六年商業銀行業一直處於上升期,在實際應用中非常少見,銀行主要靠自己的淨利潤消化這塊壞賬,依靠自身的力量催討壞賬,因此除了信用卡之外例項不太多見。不過近幾年壞賬大規模出現,部分地區的壞賬率重上兩位數(比如溫州),未來可能出現大規模打包出售不良資產的案例。
說到壞賬核銷,要從比較久遠的97年左右開始說起。當時四大銀行(工農中建)基本上已經屬於破產邊緣,所有的壞賬和不良債務已經將近所有者權益的四倍(相信要是當時民眾知道,肯定會引發集中取款潮,然後四大行就直接倒閉了),基本上可以說是資不抵債。當時從國家層面開始接手處置,隨後成立了華融、東方、信達和長城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完全將四大行的不良資產剝離,再由國家注資以維持四大行的生存。
這個過程可以說基本形成了銀行體系壞賬處理方法和國際的接軌。
從商業銀行層面來說,銀行發展到現在,風險控制和資產保全方面已經形成了完整的內控機制,加之不良資產比率會直接影響領導仕途,能夠拖著和想辦法處置的,絕不進行核銷。而且現在房貸權利上收,基層的行長手裡能夠放出去的貸款額度很小,壞賬風險小很多。每年四大行都會進行統計和剝離,將無法處置的不良資產給自己對應的資產管理公司負責清算,重組或者其他手段。
從商業銀行基層操作來看,一般對於逾期的貸款,下調評級,會派人催繳,然後起訴,公檢法介入。總的來說,目前基層壞賬發生率很低,基本不太可能,因為許可權上移,大的權力都在省一級的行長手裡,其次,如果發生壞賬,這裡面有很大的門道和各種關係牽涉其中,一般銀行不會公開,只會內部處理,當然公檢法也會介入,但是損失掉的資產和債務沒有辦法,基本成為壞賬,總行核銷,交給資產管理。
作為外行人談談我的想法:
1、當貸款發現有不良跡象的時候,銀行會與企業積極溝通,摸清企業的狀況,如果仍然符合貸款條件,可以商談債務展期等債務寬限方案。
2、如果不符合貸款條件,則進行催收,並嘗試與其他不良貸款打包,聯絡不良資產處置公司進行處置。
3、如果債務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前就進入破產程式,或者不良資產公司不接受,那麼銀行就只能親自或者委託代理人參與債務重組談判或者公司清算,並將不能收回的部分核銷。
從我的個人經歷來談談這個問題。過去在國有銀行的基層行工作,每家行都會在風控部門下設一個資產保全部。一般當貸款從五級分類的關注下降到次級,也就是形成壞賬了。催收貸款的工作就會從經營部門和風險部門轉移到資產保全部門。資產保全部工作人員大多是有一定社會關係,包括公檢法的,多是軍人轉業進入銀行工作,因為這些人會有很多戰友在公檢法部門工作。在中國催討壞賬時公檢法的能量還是很強大的。
壞賬分好幾種,有些的確是經營不善資金流斷裂導致的壞賬,這一類透過協商和重組還有可能收回部分,但還有一些涉及老闆跑路的,專門騙貸的,就特別需要公檢法的力量控制貸款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資產和動向。
銀行內部有很嚴格的壞賬分類制度,比如信用貸款90以上就要列入壞賬,有抵押的是180天,但最長一年還沒收回都要列入損失類貸款核銷。當然核銷會影響到計提撥備,會直接影響到利潤。所以到省分行這個層面卡的很緊,貸款核銷時很重要的指標資源,甚至關係到很多基層行領導的仕途。
目前不良信貸處理公司在實際應用中並不多見,這其中存在很多灰色地帶和道德風險。銀行大多數是和律師所籤分成協議,由律師負責全盤追討壞賬,按照追討回來的比例決定銀行支付的律師費。唯一外包壞賬在國內用的比較多的是信用卡壞賬外包。
對外資銀行而言,因為和地方政府公檢法的關係都不會像國有銀行那麼大能量,本身的法律、資產保全部門的人員力量也比較薄弱,使用外聘律師追討壞賬的例子就更多。
至於向不良資產管理公司大規模打包轉移壞賬,因為近五六年商業銀行業一直處於上升期,在實際應用中非常少見,銀行主要靠自己的淨利潤消化這塊壞賬,依靠自身的力量催討壞賬,因此除了信用卡之外例項不太多見。不過近幾年壞賬大規模出現,部分地區的壞賬率重上兩位數(比如溫州),未來可能出現大規模打包出售不良資產的案例。
說到壞賬核銷,要從比較久遠的97年左右開始說起。當時四大銀行(工農中建)基本上已經屬於破產邊緣,所有的壞賬和不良債務已經將近所有者權益的四倍(相信要是當時民眾知道,肯定會引發集中取款潮,然後四大行就直接倒閉了),基本上可以說是資不抵債。當時從國家層面開始接手處置,隨後成立了華融、東方、信達和長城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完全將四大行的不良資產剝離,再由國家注資以維持四大行的生存。
這個過程可以說基本形成了銀行體系壞賬處理方法和國際的接軌。
從商業銀行層面來說,銀行發展到現在,風險控制和資產保全方面已經形成了完整的內控機制,加之不良資產比率會直接影響領導仕途,能夠拖著和想辦法處置的,絕不進行核銷。而且現在房貸權利上收,基層的行長手裡能夠放出去的貸款額度很小,壞賬風險小很多。每年四大行都會進行統計和剝離,將無法處置的不良資產給自己對應的資產管理公司負責清算,重組或者其他手段。
從商業銀行基層操作來看,一般對於逾期的貸款,下調評級,會派人催繳,然後起訴,公檢法介入。總的來說,目前基層壞賬發生率很低,基本不太可能,因為許可權上移,大的權力都在省一級的行長手裡,其次,如果發生壞賬,這裡面有很大的門道和各種關係牽涉其中,一般銀行不會公開,只會內部處理,當然公檢法也會介入,但是損失掉的資產和債務沒有辦法,基本成為壞賬,總行核銷,交給資產管理。
作為外行人談談我的想法:
1、當貸款發現有不良跡象的時候,銀行會與企業積極溝通,摸清企業的狀況,如果仍然符合貸款條件,可以商談債務展期等債務寬限方案。
2、如果不符合貸款條件,則進行催收,並嘗試與其他不良貸款打包,聯絡不良資產處置公司進行處置。
3、如果債務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前就進入破產程式,或者不良資產公司不接受,那麼銀行就只能親自或者委託代理人參與債務重組談判或者公司清算,並將不能收回的部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