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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66682999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釋義】本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概念進行了定義,“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國才有,它的作為房屋的一種,是相對於“公房”和“二手房”來說;不僅如此,我們還給它賦予了新的內容,就是那些還沒有完工不具備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條解釋讓人看起來還有點思考:什麼“尚未建成”?什麼叫“已竣工”?為了避免歧義,我認為還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為分界點比較好?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釋義】中國的預售制度由來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95年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兩個規範性檔案進行調整,但是兩個檔案總共只有17條,如果除去重複和無用的內容,則僅13條1100字,可謂大道至簡。

    高法的這項解釋是一種明顯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認定預售許可制度的有效性,後兩句則認定了開發企業的變通性。

    對於消費者來說,如果想利用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這一點來進行訴訟,應快點行動,否則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對方有了許可證後再訴訟,一切都晚了;因為《預售許可證》相對於《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來說,其取得的成本比較低。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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