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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條文]關於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說明]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所以,誤入他人住宅,不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什麼樣的情節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實踐中,可以參考高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讀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

    三、刑法對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規定了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

    非法侵入作宅行為的構成應限於情節嚴重的。即只有對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以犯罪論處。

    如闖入他人住宅是為了進行盜竊、詐騙、搶劫、****、殺人等其他犯罪的,在這種情況下,按刑法吸收犯理論,後行為吸收前行為,不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再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並罰。

    關於一事不兩罰的規定,是行政處罰中的一項原則,一事不兩罰,又稱一事不再罰,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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