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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致人輕傷二級案件在檢查院三個月了為什麼不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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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就怕噴子懂法律

    你可能誤解了,兩種可能,第一公安已經報捕了,檢察機關審查後已經決定不捕,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了,取保期限為一年,你還認為在檢察院。第二,確實已經移送檢察院起訴,檢察院審理期限為一個月,期間退給公安補充審查了,所以期限會長,具體哪個階段你估計沒搞懂

  • 2 # 長安洪

    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應該在一個月做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天。

    檢察院還可以退回補查,補查期限是一個月;補查後再次移送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 3 # 龍哥哥看世界

    打架致人輕傷二級,屬於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符合立案標準,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審查起訴,而受理審查起訴的部門就是檢察院。

    您提問該案件到檢察院已經三個月了,是否違法的問題,因為我具體不瞭解情況,只能幫助您分析一下:

    如果嫌疑人已經被採取逮捕刑事強制措施,受理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十五天,也就是說,受理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時間為一個半月,如果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需要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限仍舊為一個半月。如果是這種情況,應該不會超過三個月。

    另外一種情況是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了,這種情況審查起訴期限就不受一個月或者一個半月的限制,而是按照取保候審的期限計算,也就是一年,只要在一年內提起公訴即可。根據您說的情況,嫌疑人應該被取保候審了,那在檢察機關三個月,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 4 # 攀談生活

    你問的是故意傷害案的訴訟程式在檢察院3個月吧?而根據題意,應該是審查起訴階段,3個月的訴訟期限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檢察院受理案件後,有1個月的審理期限。但是如發現以下情形,就會相應地延長了訴訟階段的時間了。

    1.延長審理。如果根據案情需要,公訴部門有必要可以延長15天的審理期限。當然,在審查起訴階段只能延長2次,但是,兩次延長不能連線在一起。也就是兩次延長中間還有一個提起訴訟的程式發生。

    2.退回偵查。根據案件辦理需要,公訴部門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這時偵查機關也有1個月的偵查時間。一個月內偵查機關又提起公訴,此時,審理期限又重新計算,又有1個月的審理期限。一個案子可以退回偵查兩次。

    因此,從以上兩種情況可以看出,一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最長可能達5個月。

    3.其他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如果還出現其他情況,可能又要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比如,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新的犯罪需要一起提起訴訟的,那麼又的重新審理期限了。還有就是出現管轄問題,有可能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那麼,本題意故意傷害案中在檢察機關3個月是合法的。

    當然,如果該故意傷害案本來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是一個很簡單的案件,如果該案還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3個月,那就不正常了。司法講究公正兼顧效率,在保證公正的基礎上講究效率,這樣才能不浪費司法資源,也更能體現真正的公正。“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就是個理。

    3個月說長不長,說短不短,但對於在押人員來說那是煎熬,如果是被冤枉的人來說,那更是一種痛苦。“讓每一個公民體會到案子公平”,那麼案子辦理要做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機統一。檢察機關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基礎上,確保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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