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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639739024251

    醫務人員在診治患者的過程中,所書寫的病歷無論是針對門(急)診患者還是住院患者,醫療機構都必須嚴格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製作病歷。否則,很有可能不是因為在對患者的診療方面的過失而是由於病歷書寫的瑕疵問題承擔鉅額的賠償責任。救死扶傷是醫護人員的天職,醫生一生以治病救人為己任,但由於病歷是患者病情發生、發展及治療效果等基本情況的客觀記載,當發生醫患糾紛時病歷是最能反映醫護人員對患者診斷、治療、搶救行為是否得當的書面記載,是鑑定檢材的主要依據。

    因此為預防醫患糾紛、化解醫患矛盾,醫護人員在對患者進行診治過程中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的製作好就診患者的病歷,並按規定儲存。

    實踐中,醫療技術專業水平較高的醫護人員,工作往往非常繁重,有些醫生一天做七、八臺手術,甚至更多,有時連吃飯的時間都顧不上,甚至有的醫生為挽救患者的生命暈倒在手術檯上,更不用說能有時間書寫病歷。

    為了解決實務操作與法律規定的衝突,2010年1月22日印發並施行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對實踐中病歷書寫的一些特殊問題作了特殊的規定,例如:“手術記錄應當在術後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因此,醫務人員在書寫或補記病歷時,為保障其製作病歷的真實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必須做到:一)、病歷書寫應當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的基本原則。二)、堅持誰診治、誰簽字原則手術記錄可由第一助手書寫,但手術者必須簽字。三)、熟練掌握《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對每類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特別是製作時間的要求。

    四)、病歷修改應劃雙線,保留原筆跡,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並註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五)、在醫患糾紛發生後,醫療應敢於承擔責任,切記存在僥倖心理“完善”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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