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
第八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特級護理:
(一)病情危重,隨時可能發生病情變化需要進行搶救的患者;
(二)重症監護患者;
(三)各種複雜或者大手術後的患者;
(四)嚴重創傷或大面積燒傷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機輔助呼吸,並需要嚴密監護病情的患者;
(六)實施連續性腎臟替代治療(CRRT),並需要嚴密監護生命體徵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險,需要嚴密監護生命體徵的患者。
第九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一級護理:
(一)病情趨向穩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術後或者治療期間需要嚴格臥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穩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的患者。
第十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二級護理:
(一)病情穩定,仍需臥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三級護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穩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處於康復期的患者。,,,,,
《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
第八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特級護理:
(一)病情危重,隨時可能發生病情變化需要進行搶救的患者;
(二)重症監護患者;
(三)各種複雜或者大手術後的患者;
(四)嚴重創傷或大面積燒傷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機輔助呼吸,並需要嚴密監護病情的患者;
(六)實施連續性腎臟替代治療(CRRT),並需要嚴密監護生命體徵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險,需要嚴密監護生命體徵的患者。
第九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一級護理:
(一)病情趨向穩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術後或者治療期間需要嚴格臥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穩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的患者。
第十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二級護理:
(一)病情穩定,仍需臥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三級護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穩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處於康復期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