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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需要實質分析得出適當的結論,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行政法上的賠償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損害,國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補償一般是指行政機關的合法行為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的損失,由國家給予相應的物質利益填補。

    如此看來,違法建築遭到強制拆除,不能得到賠償;違法拆除構建物,能夠得到賠償。

    認定違法建築可能存在的問題現實拆遷中,可能較為複雜,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片面的適用期限拆除,很少適用“限期改正”,即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也適用限期拆除;

    混淆城鄉規劃與村莊規劃的區別,廣泛適用需要城鄉規劃,並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認定為違法建築予以拆除。

    實踐中,認定違法建築的誤區

    行政機關可能僅表面審查構建物是否經過審批,未經批准的認定為違法建築而予以拆除。事實上,認定違法建築是以土地總體規劃為中心,以城鄉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為輔助的綜合判斷。

    城鄉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是以土地總體規劃為中心進行編制的,如果土地總體尚未規劃,其他規劃就沒有根據;

    中國的城鄉規劃事實是堅持“兩條腿走路”的方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分別在不同的地方實施,可以肯定的是非建制鎮適用《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以下“違法”建築拆除應當予以賠償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是指沒有違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工業用地規劃中,擅自修建廠房就是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拆除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建築物應當予以賠償;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而是城鄉規劃法的理由強制拆除,應當予以賠償;拆除土地總體規劃公佈前的構建物,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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