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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30807591406

    城鄉規劃法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的違法行為,按照是否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兩種情形,分別規定不同的法律責任。

    如果但從字面上理解“對規劃實施影響”,應當是建設的工程或建築物,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符合的則對規劃實施不產生影響,不符合的就會對規劃實施產生影響。

    也就是說,城鄉規劃法只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且影響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做出了處罰規定,而對不影響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未做出處罰規定。

    因此,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但不影響規劃實施違法行為(如,建設單位雖然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但是其建設依據的施工已經過規劃部門審查,並符合規劃條件)應如何處理,執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

    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法上對此無規定,按照法無規定不得罰的原則,對此種行為就可不處罰;

    另一種意見認為,從法律設定許可制度的目的法條的規定看,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行為,應當屬於違法行為,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城鄉規劃法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的違法行為,未規定對不影響規劃實施情節的處罰,屬於立法者當時未考慮到此種情形,或者說遺漏了這種情形,並不是不想追究該種違法行為的責任,執法機關可按照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節的法律責任從輕處罰。

    個人贊成第二種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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