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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器械標籤,包裝標識在內容上是要根據《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來製作的,根據《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醫療器械標籤、包裝標識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產品名稱、型號、規格;2、生產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生產地址、聯絡方式;3、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編號;4、產品標準編號;5、產品生產日期或者批(編)號;6、電源連線條件、輸入功率;7、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有效期限;8、依據產品特性應當標註的圖形、符號以及其他相關內容。第十條 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應當符合國家相應的標準和規定。第十一條 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應當清晰地標明在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的顯著位置,並與醫療器械註冊證書中的產品名稱一致。第十二條 醫療器械有商品名稱的,可以在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中同時標註商品名稱,但是應當與醫療器械註冊證書中標註的商品名稱一致。同時標註產品名稱與商品名稱時,應當分行,不得連寫,並且醫療器械商品名稱的文字不得大於產品名稱文字的兩倍。醫療器械商品名稱中不得使用誇大、斷言產品功效的絕對化用語,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擴充套件資料:根據《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第九條 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不得有下列內容:1、含有 療效最佳 、 保證治癒 、包治 、 根治 、 即刻見效 、 完全無毒副作用 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2、含有 最高技術 、最科學 、最先進 、最佳等絕對化語言和表示的;3、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4、與其他企業產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較的;5、含有保險公司保險 、無效退款等承諾性語言的;6、利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的;7、含有使人感到已經患某種疾病,或者使人誤解不使用該醫療器械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8、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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