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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農村小智

    修改後的新的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3款的內容是: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根據巜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被不起訴人的自我救濟途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的依照本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由此,我們可以瞭解被不起訴人自我救濟的具體法律程式:

    1、檢察機關在向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情形的被不起訴人送達不起訴決定書時,應當告知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該決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同時這些告知事項必須在不起訴決定書中載明。

    2、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由作出決定的審查起訴部門辦理。這裡所說的“可以”,說明被不起訴人就算在七日之內不提出申訴,並不意味其申訴權當然消滅。法律規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訴權,同樣,被不起訴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樣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只是,這時候受理的部門是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至於人民檢察院什麼時候作出複查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期限,這屬於立法上的缺陷。

    4、複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並同時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若撤銷原不起訴決定,則案件應及時交由審查起訴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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