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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從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公司獲悉,近期在網上“火”了的高鐵“霸座”男孫某被處治安罰款200元,並在一定期限內被限制購票乘坐火車。對於孫某受到這樣的處罰,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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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潤金沙

    這是應有的一個結果,也是對全社會的一次道德法制普及教育,也說明我當初的基本判斷分析沒錯!更說明了在道德約束失靈的時候,法律,也只有法律的介入,對違法者予以懲戒,才能維權護社會的秩序與公正!

  • 2 # 浪跡

    按照咱們大眾的觀點來說的話,這個處罰有點輕了。我帶表不了大眾,僅以我個人來說,最少都要罰他個萬八千的,在公眾一封道歉信,向大家道個歉,認個錯!可是這也只是咱的個人情緒,沒辦法,因為咱大中國是個法治社會,是講法律的。不能摻和個人情緒在內,不然的話這個社會不就亂套了!國家的處罰,也是想引人向善。所以他這個處罰,一般來講都不會太重!畢竟,也不是什麼窮兇惡極,殺人犯之類的。或許對這個渣男來說對他這點處罰不算啥,也不能給他個深刻的教訓!真要說教訓,我看還沒有咱們這些大眾網友的輿論來的大呢!所以說,我認為。不管國家對他的處罰是否過輕,或者過重,真正能引人向善的還是你自己的良知!好了,回答完畢!!!

  • 3 # 空乘視界

    “霸座”男霸屏後,官方終於給了一個處罰的結果,不管處罰輕還是重,總算給了關心此事的網友們一個交代。塵埃落定我想更多是應該反思,鐵路部門的前面迴應只是違反道德,不違法這結論是否經過仔細的調查?現在又出了違法處罰這........還有當時乘警是否直接採取合理的處置措施?

    影片剛出來,小乘回答了個悟空問答裡的:“高鐵佔座男後來怎麼樣了?”小乘就說霸座男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裡擾亂行為,而且我還說期待公正調查處理結果。後來鐵路部門迴應的只是違反道德,不違法,小乘想,你們鐵老大,沒諮詢過專業法律人士嗎?更可笑一些媒體人也說不違法,違反道德,網民也炸了鍋,法律人士紛紛站出來指出違法後,今天終於給了一個處罰結果,總之感覺鐵路部門公關是失敗的。

    小乘為何知道這些尼?高鐵和飛機都是運輸行業,飛機上形形色色旅客很多,類似佔座的也很多,但是我們不管乘務員還是空警安全員都明確,佔座不聽機組人員指揮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航法》的,不聽勸阻可以採取合理的強制措施的。所以鐵路部門這事真得和民航學學,公共秩序的維護不能只靠道德的自我約束,違法了,必須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看看民航15年就有類似佔座違法處理,可以搜搜。

    透過霸座事件,除了鐵路部門和當時乘警該反思外,更該反思的是霸座男本人,一個人存在這世界上必須有法律意識和公德意識,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希望霸座男能真正改正自己的錯誤。

    另外透過這件事,希望各大朋友依法,依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這樣您才能真正的旅途愉快!

  • 4 # 拿筆勒書

    下面我分享一下我的觀點!

    不滿!!!這處罰太輕了吧!

    每當看到那小影片時,看到那狡黠無賴的姿態,心中總是有一團難熄之火。現在這“霸座男”被處治安罰款200塊,並在一定期限內限制購乘火車票。當我看到這處罰時,我不禁地笑了出來,如此“赫赫有名”的霸座男,只是被處於治安罰款200塊,還是一定時期內被限制乘坐列車。如果像“霸座男”該類無賴看到這種處罰,說不定別的無賴之人都會覺得,原來在列車上亂來也就這這種懲處而已,那還有什麼警示作用可言?

    這種處罰會讓公眾買帳嗎?

    顯然,我對這種處罰是不會買帳的,恐怕也難以令人信服這種處罰。當我看到有網友替這個“霸座男”辯解,說他只是道德上有問題,沒有上升到違法的層次,所以列車長不能管他,乘警不能動他。咱們這麼多的司法屆人士,就真的拿這種人沒辦法了嗎?任他胡作非為?

    在現在公眾輿論的熱潮中,面對這種懲處,或許誰都會覺得未免有點太輕了吧!

    我們乘坐列車本應是一次舒適愉快的旅程,而對於這種強行霸座的無賴只是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乘坐列車,是不是隻要期限過了,“霸座男”又可以回到列車上霸座了?

    如果想要讓這種無賴得到深刻的教訓,將其列入出行交通工具的黑名單,限制其乘坐高鐵、飛機等也不失為一個好辦法。

    你們怎麼看?

  • 5 # 圖說地理

    這次處罰可以說是眾望所歸,讓人大快人心!既然已經是成年人了,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種行為根據輿論反響,應該給予嚴懲,不管他是出於兒戲也好,還是就是耍賴,但是不管怎麼說不應該損害他人的基本權益。這位在列車乘務人員的協調下公然耍賴的行為,一是侵害他人利益,擾亂社會秩序;再者就是觸及了社會道德底線,行為確實令人感到厭惡!

    對於將其列入鐵路徵信系統,則舉雙手贊成!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既然不遵守秩序,就不要再坐火車了。透過限制他享受公共社會服務的能力,來懲治其無賴行為,維護社會公義!

  • 6 # 波士財經

    相較輿論的聲討氣浪,這個處理雖然輕如鴻毛,但也算中規中矩。

    鐵路部門對高鐵霸座男的處罰來了:被處治安罰款200元,並在一定期限內被限制購票乘坐火車。

    從法律界定上說,車票銷售出去,那麼就意味著持票人擁有車票上標註的座位使用權。這不僅是約定俗成的常識,也是法律定義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顯然,車票上的座位,就是約定。而且還是白紙黑字的約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被霸座的女士由於男子拒不讓座,最終沒有坐到原本屬於自己的座位上,這明顯已經背離了約定,而且利益受到了損害,這說明“霸座”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這位男子被處治安罰款200元,即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而“在一定期限內被限制購票乘坐火車”,據鐵路部門解釋,依據的是《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關於限制鐵路旅客運輸領域嚴重失信人購買車票的管理辦法》的規定。

    此前,濟南鐵路局迴應男子高鐵“霸座”:屬於道德問題,不構成違法行為。如果真是這樣,那麼保險公司車輛座位險就沒有銷售的價值了;飛機頭等艙價格也沒有存在價值了,我隨便買一張機票然後跑頭等艙睡覺不是很好?

    被霸座的女士完全可以向法庭起訴,不但可以狀告“霸座”男子的違法行為,同時起訴鐵路系統的不作為,並尋求賠償。

    不能對"霸座"者高高抬起輕輕放下!

  • 7 # 負債翻身日記

    我在坐高鐵時也聽過播音員提過,個人逃票會被限制乘坐、上徵信系統,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霸座”還是第一次看到,看來鐵路徵信體系對個人乘坐行為會越來越嚴格了,更多的不良行為將會被納入其中,各位朋友要珍惜個人徵信了;

    由這件事延伸影響個人徵信或即將影響個人徵信的行為,這裡做了下盤點:

    1、信貸行為,個人貸款、信用卡逾期或拒還等;

    2、交通行為,闖紅燈、無證駕駛酒駕,高鐵、火車、地錢、公交逃票等;

    3、消費行為,電話欠費、水電煤氣欠費、酒店約定違約等

    4、其它,民事、行政、老賴、逃稅欠稅等

    以上只表個人看法,參考參就好!

  • 8 # 拍磚引玉

    對於該男子所謂的“霸座”行為,公安機關已經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做出了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這說明,該男子的行為已經不是停留在“道德淪喪”的介面內,而是上升到“違法”的層面。對於公安機關做出的處罰決定,個人認為:依據的法律規定比較準確,但是裁決的量度過輕。

    一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裁決比較準確。

    第一,公安機關是依據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以“該男子的行為擾亂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為由,對該男子作出罰款二百元的決定。結合案例,該男子在執行的高鐵車輛上,不按照車票座位號對號入座,且在顧客要求及工作人員長時間勸說下,仍然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返回自己的座位,影響了高鐵車輛上應有的秩序,所以依據該條規定裁決是比較準確的。

    第二,有的同志提出能否對該男子的行為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做出刑事處罰,這是一個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討論話題,能力有限,在此不贅述。不過一般在實際工作中,考量一個行為是否達到刑罰標準,除了要根據《刑法》條文規定以外,還是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導致了嚴重的後果。咱們結合案例實際情況,就拿是否涉嫌“尋釁滋事罪”簡單說明一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中,對四類尋釁滋事的客觀行為進行了刻畫。其中,一類行為就是“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換句話說,就是其行為導致公共場所的秩序嚴重混亂。雖然,對於“嚴重混亂”的標準沒有細緻描述,但是大家結合案例實際情況可以分析,該男子的所謂“霸座”行為,擾亂了交通工具上應有的秩序,但是尚未影響到其他多數乘客,以及該車廂、該次列車的整體秩序,其行為造成的後果明顯未達到“嚴重混亂”的標準,故對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明顯過重。

    二是個人認為對該男子的行為作出的裁決過輕。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二百元的處罰。有以下幾個方面大家注意:

    第二,說明作出裁決決定的公安機關認為該男子的行為雖然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但是仍未達到處罰法中規定的“情節較重”的標準。因為如果達到情節較重的標準,那麼根據二十三條之規定,要對行為人裁決五日到十日的治安拘留。雖然“罰款”和“拘留”都是治安處罰的手段,但是無論在人民群眾的心裡還是從法律懲戒的程度標準來說,前者當然不如後者嚴厲。

    第三,那麼問題來了,行為人的“霸座”行為是否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情節較重”的標準呢?顯然,作出裁決的機關認為尚未達到,所以作出罰款決定。但是,本人認為該男子的行為已經達到較重標準,應採取治安拘留處罰。我們必須結合案例實際來看:

    一方面,分析男子的具體行為。首先,無視應有的車廂秩序,不對號入座。其次,在其他乘客要求其返回自己的座位時不予理睬。之後,在工作人員的勸說下,不但沒有返回自己的座位仍然“霸座”外,還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並向工作人員提出各種奇葩要求,對公共場所應有的秩序予以漠視!甚至有點“挑釁”的味道!

    一方面,表面上看,該男子的行為只是造成一名乘客的利益受損,但是我們也要考慮對該車廂其他乘客的利益也有損害。我們可以想像當時的情景,被佔座的乘客、列車工作人員反覆多次找到該男子進行勸說,但男子始終堅持“霸座”,這過程中必定會影響車廂其他乘客正常的休息或者交流。

    一方面,我們要考慮到環境的特殊性。案件發生在高鐵上!發生在正在執行的高鐵上!高鐵執行的秩序是不同於其他一般公共交通工具的,其需要更加井然有序的環境來執行。這不僅僅是體現在鐵路部門的排程上,也要體現在高鐵站的秩序以及高鐵列車上的秩序。如果,沒有良好秩序作保障,其出現後果的嚴重性不可想像。因此,我認為在類似高鐵交通工具上發生的治安或者刑事案件,應當依據法條規定從重處罰。

    一方面,還要考慮到造成的社會影響。“霸座男”的行為透過網路途徑,可謂家喻戶曉,在大家評論該男子拙劣表演的同時,大家也在關注官方的處理結果。雖然執法機關作出的裁決應當依據法律規定,而不是“輿論導向”,但是也應該考慮其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尤其是對其所作出的裁決,要讓更多的“霸座男女”不敢去或者不敢再去“霸座”,讓他們知道對於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要依法嚴懲!其違法成本是非常之高的!

  • 9 # 本人姓劉名兵

    你好, 我看過了相關報道及影片, 霸座之事我很憤慨。這是一種缺德失教的行為,雖夠不上大罪過, 但已經是大錯過,我想會受到全華人民的譴責及憤怒。在當今教育普及、進步、文明和法制的時代, 這樣高學歷人才,做出這樣低階齷齪之事,真不可理喻,與時代是格格不入的,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和教育。正常的乘座交通不去對號入座,反而強行霸佔他人座位本身就是擾亂公共交通秩序。雖然沒有危及生命財產的安全, 但已經帶來了公共安全的隱患和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 這是不可低估的。雖然事件沒有上鋼上線要運用法律法規,但完全可以用管理制度以擾亂公共秩序給於行政處罰及行政拘留,當然,對本事件當事人記入鐵路徵信體系也是一種可行的懲處辦法。最後我只想說一句,文明進步,制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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